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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煤矿必须存储风险抵押金

发布时间:2005-12-28 浏览数:757

 

   本网北京12月27日讯 记者蔡岩红 为保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从2006年1月1日起,所有煤矿企业必须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这是记者今天从国家安监总局获悉的。
  日前,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按照煤矿企业核定(设计)或者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生产能力,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分4档:3万吨以下(含3万吨)存储60至100万元;3万吨以上至9万吨(含9万吨)存储150至200万元;9万吨以上至15万吨(含15万吨)存储250至300万元;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此外,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存储。
  办法要求,风险抵押金由煤矿企业按时足额存储。煤矿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
  依据规定,当发生煤矿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或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规定还要求,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