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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所告工行支票案庭前调解失败

发布时间:2005-09-07 浏览数:1,002

    本报记者 蒋安杰


  作为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22个专题之一的家庭法专题会场位于北京人民大会堂三层的澳门厅。9月5日上午11时,专题讨论会在专题主席加拿大蒙特利尔麦吉尔大学玛格丽特·萨莫维里教授和

共同主席中国政法大学夏吟兰教授的主持下正式开始。
  英国王室律师、首相夫人切丽·布莱尔作了有关家庭暴力的主题发言。切丽·布莱尔女士首先介绍,英国政府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是:“具有亲密伙伴关系的成年人之间或者家庭成员之间,不论其性别及性取向的任何威胁性的行为、暴力或虐待(心理、生理、性、经济或精神)。”切丽认为,家庭暴力的频率和强度会发生变化。暴力强度逐步升级是经常会遇到的一种家庭暴力的方式,由于家庭暴力的模式是家庭暴力扩大升级的模式之一,因此没有任何虐待的程度应被视为可以接受或者被视为毫无意义。实际上,在早期进行干预有可能防止程度更为严重的虐待,在家庭暴力存在于所有年龄段和社会阶层时,可以清楚看到的是某些风险因素增加了发生家庭暴力的可能性。她认为,首要的风险因素就是成年女性———妇女在她们的生活中的某些地方更可能经历家庭暴力、更可能经历反复受到伤害,更可能受伤并寻求医疗帮助,也更可能受到恐吓及易于情绪低落。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赵佩丽副院长关于《云南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习惯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的发言引起与会外国代表的浓厚兴趣。
  她介绍说,云南各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习惯,主要体现在各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禁忌和特殊习俗上。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模式,绝大多数是一夫一妻制,女方到男方家居住,子女从父姓,子承父业,夫妻双方与男方的父母居住,形成三代、四代同堂的大家庭。有的少数民族对妇女的生育能力特别看重,男女结婚后,要等到女方生了孩子以后才到男方家居住,景颇族、壮族、哈尼族、彝族等少数民族都有这种一定时期“不落夫家”的习俗。家庭模式方面最有特点的是摩梭族的家庭,其全部成员都是以母亲的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母子(女)、兄弟姐妹、姨表舅侄关系,没有父子关系、夫妻关系、婆媳关系和妯娌关系,婚姻家庭矛盾也非常少见。
  中国人民大学龙翼飞教授从“国家对未成年人在父母因患艾滋病而死亡或者病重情况下应负法定义务”这个角度谈了自己的观点。他说,艾滋病对人类的危害正在造成日益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在艾滋病对人类所造成的影响中,未成年人受害甚大,未成年人在父母因患艾滋病而死亡或者病重的情况下,面临着身心健康成长和接受教育等方面的诸多困难。国际社会对此问题已经形成这样的共识:国家对未成年人在父母因患艾滋病而死亡或者病重情况下,应当担负起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以保护这部分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定义务。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陈明侠研究员发言的重点为“婚姻法修改与禁止家庭暴力”。陈明侠研究员认为,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自古以来,不论地域、人种、阶级或阶层,不论社会制度或经济水平、文化特点,是世界上普遍存在的一个社会问题,中国也不例外。但在中国,“家庭暴力”是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中国召开后,才逐渐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条款,使“家庭暴力”一词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法律中,并且规定了一些相应的法律救济条款,是保护婚姻当事人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等人权的重要规定,对防治家庭暴力有重要意义。
  但是,婚姻法中关于反家暴的条款规定得过于抽象,缺少可操作性,司法解释中家庭暴力的定义又规定得比较狭窄,她认为,中国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以有效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创建两性平等、和平、民主的幸福家庭生活。
  专题主席加拿大的玛格丽特·萨莫维里教授在最后提出的几个问题给大家留下了深刻印象。第一个问题是:作为同性恋的人们,只要他们有办法生孩子,把他们排除在婚姻之外是否不道德?第二个问题是:通过技术生孩子的父母不喜欢他们追踪自己的基因,可是作为儿童是否有权利了解或者知道与他们有血缘关系的父母是谁?当然,不知不觉中她给出了自己的答案,她个人认为,无论有什么先进的生育技术,只要对孩子有害就是不可取的,玛格丽特强调说,这方面的研究在加拿大也是刚起步。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