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出炉 广州律协提出建议
发布时间:2005-08-11 浏览数:876
(记者 刘志华)《律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目前已经完成,并提交到国务院。日前,广州市律师协会对送审稿进行讨论,并提出了25条修改意见。相对于现行的《律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减少了一章(由原来的八章减为七章)增加了十三条条款(由原来的五十三条增加到六十六条),并对多个方面作了修改。
变化
律师会见被告人不需批准
现行《律师法》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
但从实践看,这一规定并没有解决一直困扰律师取证调查的问题。为此,这次的送审稿明确规定:律师根据诉讼代理或者辩护的需要,有权收集、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辩护人,有权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会见不需批准、不被监听,通信不受检查。
律协
会负责实施行业惩戒
对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现行《律师法》主要依靠司法行政部门。送审稿规定:“律师协会理事会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法违规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实施行业惩戒。惩戒委员会应当吸收执业律师、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对于行业惩戒,送审稿也给出了相应的“行业惩戒救济”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协会作出的行业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惩戒决定的律师协会的上一级律师协会申请复查。上一级律师协会认为惩戒决定正确、适当的,应当予以维持;惩戒决定错误、不当的,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协会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或者停业整顿的行业惩戒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作出惩戒决定的律师协会同级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建议
律师事务应增加“公司制”
日前,广州律协对送审稿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25条修改意见。
在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方式上,市律协建议在“合伙、个人开业、国家出资”3种方式基础上增加“公司制”。市律协认为,立足我国的国情,只有允许公司制的律师事务所存在,才能真正促进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和专业化的发展。市律协还建议,应该对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作一定的限制,即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只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公职律师事务所,二是贫困落后地区的律师事务所。
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张健良律师对律师事务所增加“公司制”持支持态度。他说:“现在主要存在的合伙人制律师事务所,虽然也有一定的特点和优势,但仍然像个个体户一样,在经营方面很多时候都是盯着自己的口袋。如果要组成一个律师团参加对外的律师诉讼的话,合伙人制就很难将这么多的律师组织起来。而且,合伙人等律师事务所的大量存在,对培养大品牌的律师事务所不是很有利。”张健良律师认为,对于上述问题,如果律师事务所能够采取“公司制”,就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
不过,广东省政协委员、法学博士朱征夫认为,在合伙制之下,律师要无限连带责任,律师执业要非常小心谨慎,对委托人的利益比较有利。
—— 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