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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对“浦东机场刺母案”二审维持原判

发布时间:2012-03-13 浏览数:689

新华网312日电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2日就浦东机场刺母案作出终审宣判,决定维持原判,认定被告人汪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6个月。

2011331日,24岁留学生汪某在上海浦东机场因留学费用等问题与母亲发生争执,从包内抽出两把尖刀,对毫无防备的母亲的头部、手臂、腹部、背部多处进行砍刺,致母重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至于辩护人提出根据鉴定报告汪某案发时自知力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法院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所称的自知力无是指被告人汪某在谈及日本经历时对自身患有精神疾病的病情没有主观认识,缺乏自知力,而不是指汪某案发时自身行为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以自知力无来否定被告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片面的,更是对自知力无的误读。

2011103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汪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6个月。(记者 黄安琪)

本文来源于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