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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人才竞争的焦点话题

发布时间:2006-07-27 浏览数:1,835

东航八机长花1245万元换得自由身

竞业限制:人才竞争的焦点话题

 

    日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8名提出集体辞职的飞行员支付107万元至186万元的赔偿金,与东方航空公司分道扬镳。7月10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等就该案向江苏各界人士了解看法,与此相关的“竞业限制”特别是有关补偿和违约金标准的内容成为焦点之一。

    在该案的庭审中记者了解到,去年9月,在国内十几家新航空公司的筹建令飞行员短缺矛盾凸显之际,东航江苏分公司的一些飞行员集体签名要求与公司领导“对话”。11月16日,公司对这些“罢飞”飞行员作出“暂停飞行”的处分。第2天,9名被处分的机长就联名递交了辞呈,但未获同意。今年1月13日,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解除9位机长与东航江苏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原告东航江苏分公司向江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9位机长各赔偿相关损失210万元。

    据原告东航江苏分公司诉称,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人事部、劳动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2005年5月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规定在职飞行员的“跳槽”标准,参照70万元至210万元的标准,由新单位向原单位支付。之前,最早提出辞职的机长佟某,经过法院调解,6月23日以“赔偿200万元,并承担8万元诉讼费”的代价,换取了自由之身。鉴于其余“跳槽”的8人中,有的刚拿到机长资格,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所以每人必须支付210万元。航空公司法律事务部严国亚说,8名机长都是从大学里精心选拔出来的,并经过培训上岗,已花去航空公司高昂培训费。8位机长同东航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作为飞行员的乙方在与甲方公司约定服务年限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可按有关规定、协议向乙方收取各类赔偿、补偿费用。

    此案的焦点是,东航方面提出的天价赔偿标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合议庭经审理认为,8名机长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符合劳动法规定,故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东航应该将他们的劳动关系档案和社会保险随之转移。同时,机长与东航签订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赔偿金额应计算到每位机长的法定退休年龄为止,此外还要对航空公司招收、录用、培训飞行员的实际费用等因素综合考虑,据此作出一审判决,东航江苏分公司8名飞行员赔偿该公司共1245万元。其中最高186万元,最低107万元,原被告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判决书中记者看到,8人中年龄最大的43岁,赔偿107万元;年龄最小的28岁,赔偿186万元;其余飞行员赔偿数额则在两者之间。这是江苏省因跳槽引发的赔偿最高记录。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作为被判决赔偿160万元的被告之一孟某表示,“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160万元的赔偿还是高了,而且我也不清楚这个160万元是怎么计算出来的。”至于是否上诉,他表示会和律师进一步磋商。原告航空公司方面代理律师严国亚表示,他们当时提出的是各赔偿210万元,现在这样结果应该说是低于当初的诉讼请求。至于公司能否接受,他表示,他们已经把判决结果告知总公司了,自己也在等待进一步的消息。

    根据去年5月民航总局等部门出台的有关文件,飞行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的,最高可以赔偿公司210万元。为什么法庭没有完全支持航空公司的请求呢?同样代理另外一起飞行员跳槽官司的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崔武律师认为,根据劳动法,单位在要求员工赔偿的时候,应该考虑到员工所作出的贡献。所以最终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对赔偿数目并非“一视同仁”,而是根据8名飞行员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判决。

    就“竞业限制”问题,中国民航总局局长杨元元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飞行人员的合理流动是必然趋势。但在目前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和人文环境下,不加限制的飞行人员流动是不现实的,这方面放得太开又会对飞行队伍的建设和航空安全产生不良影响,飞行人员流动必须有序地进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一局局长时希平谈到,飞行队伍是民航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航企业防范风险的关键所在。做好飞行队伍的管理、流动工作,是民航企业有效防范风险的一个主要内容。民航企业管理飞行队伍,应该坚持三个基本原则相结合,一是事业留人,二是感情留人,三是适当提高待遇留人。

    此案也引起立法机关的关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主持的座谈会上,有关专家认为,随着科研人才、高技术含量人才的竞争日趋激烈,如果掌握关键技术的科技人员、学术带头人、技术人员流失,无疑会给用人单位甚至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劳动合同法(草案)就竞业限制作出规定十分必要。法学界人士表示,由于飞行员和航空公司方面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往往对于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才会引发出这样的纠纷,而法院这样的判决应该说既考虑到飞行员自由就业的权利,也考虑到航空公司所付出的费用。对于飞行员的跳槽,不应该采取禁止的态度,这也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关键是如何进一步完善飞行员管理制度,就像他们在天上驾驶飞机一样,要自由而有序地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