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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相关法律问答

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于劳务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的影响?

对于以提供劳务为内容的合同,通常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和不可替代性,如演出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雇佣合同等,当提供劳务一方人身受到限制时,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疫情防控期间,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二版)》要求,如果提供劳务一方被确诊为感染病例,或被判定为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需要进行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由于对一般公众来说疫情是无法预见的,国家及各级政府不可避免需要出台疫情防控措施,提供劳务一方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提供劳务是无法克服的客观事实,此种情况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主张部分或全部免除债务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疫情并未导致债务人不能按约定履行,此时疫情不能视为不可抗力,作为合同免责事由。而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故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并提供不可抗力证明。

2、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于服务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的影响?

对于服务类合同,如运输合同、住宿合同、餐饮合同等,疫情期间的行政管控措施可能导致服务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这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例如广东省政府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广东省各级政府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或者限制、停止人群聚集性活动,避免疫情扩散。此种情况下,因政府管控政策导致服务合同根本不能履行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可根据影响程度的不同,适用《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主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主张情势变更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3、合同标的物被政府征用,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疫情控制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储备物资,这可能导致债务人因交付标的物被政府征调而不能如期履行。如果被征调的标的物是特定物且无法返还,债务人可以主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如果被征调的标的物是特定物但可以返还,或者被征调的标的物是种类物,债务人可以再生产制造相同的物品,则债务人可以要求延期履行;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对债务人明显不公平,则债务人可以主张情势变更要求解除合同。

4、租赁的经营性物业受疫情影响,可否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理由向业主申请减免房租?

可以。此次疫情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异常事件,当事人不能预见;从其爆发至今,没有有效的方法阻止其传播,不可避免;尽管有病人经过治疗病愈出院,但到目前医学界还没有确定确切有效的治疗方法,不能克服;故此次疫情是人类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存在,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企业租赁的经营性物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营业的,可以向业主方申请减免房租,但应当尽早以书面的形式向业主方申请。当然,需要说明的是,有些企业租赁的厂房、商场等物业功能涵盖了生产、住宿、仓储等各项功能,疫情可能影响了部分功能,但一般不会导致企业租赁物业的全部功能无法实现,故应根据不同实际情况向业主申请减免房租,例如政府管控导致无法开业,或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限制团队旅游、聚餐,故而酒店、餐饮企业等承租方营业严重受影响等情况都可申请减免,但不宜“一刀切”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全部免除缴纳房租的义务。

5、企业因复工时间推迟不能按时交付订单应该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如企业受到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订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合同相对方协商合理延迟订单交付时间,如对方不同意延迟,企业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6、餐饮企业收取的宴席定金是否必须退还?

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预定宴席一方若因疫情无法聚餐,可以与餐饮企业协商延迟就餐,也可主张解除合同。如果解除合同则餐饮企业应退还已收取的定金。

7、救灾捐赠的物资是否允许变卖?

在满足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救灾捐赠进行变卖需满足以下要求:1、经捐赠人书面同意;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并统一组织;3.一般采取公开拍卖方式;4、所得款项必须作为用于救灾,不得挪作他用。

8、疫情期间政府是否有权向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企业征调医用物资?是否应当给予补偿?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故疫情期间政府有权根据疫情需要征用单位和个人物资,被征用后物资毁损灭失的,应当进行补偿。

9、普通企业可以跨行业销售医用口罩等防护用品吗?

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均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填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第八项除外)。”第十三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对企业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发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因此,普通企业如没有经过监管部门备案,不得销售医用口罩及医用防护服。

10、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相关信息披露怎么办?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第二十条规定:“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430日前披露。”因此,有关企业如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完成信息披露,可依照政策向相关部门申请延期披露。

11、受疫情影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业务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怎么办?

受影响企业可向相关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第二十一条:“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

12、物资供应企业能得到税务方面的哪些支持?

202021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强化落实税务政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全力支持保障好群众的“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辅导相关企业落实好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国家储备商品有关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优惠政策,以及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目前,针对物资供应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一)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增值税政策

1.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2.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和大豆免征增值税。

2.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3.201911日至202112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3、小微企业在疫情影响下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202021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强化落实税务政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明确要着力支持小微企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酒店行业企业和其他未能及时充分复工复产的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目前,针对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行业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包括:

(一)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政策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0181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批准后,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四)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作者:黄晓宏,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