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代表昨向全国人大提交议案建议从七个方面修改行政诉讼法
发布时间:2003-03-05 浏览数:1,401
(特派记者窦丰昌、秦晖记者柯学东)昨日,广东省的全国人大代表、民建广东省副主委毛宇峨提交了一份十分引人关注的议案,希望全国人大能够尽快修改《行政诉讼法》,以适应 W TO形势下全新的行政诉讼格局。昨天下午,毛代表向本报记者讲述了提起议案的初衷和议案主要内容。 行诉法已不适应 WTO要求 毛宇峨说,目前生效的我国行政诉讼法是在10年前制定的,作为一部规范“民告官”的法律,出台以来在审判实践中发挥了很大的功能。 但是,由于这部法律出台比较早,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还比较重,尤其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这部法律的很多规定更加显得有些不合时宜。因此,修改行政诉讼法是一个迫在眉睫的任务,对于进一步保护公民权利,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大意义。具体说来,行政诉讼法目前存在“七种病”,需要对症下药进行治理。 抽象行政行为应接受审查 案例:2001年12月25日,吴先生驾车在一德路从西往东行驶到解放路口时,见路口的红灯亮了,就按习惯在右转弯车道转弯。谁料他刚一转弯,交警就以他违反了红色箭头灯为由扣留了他的驾驶证,还要处以罚款200元。 吴先生向广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确认交警部门扣留吴先生驾驶证副证行为违法,但认为要求确认设置红色箭头灯违法不属行政复议范围。吴先生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告上法庭。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设置红色箭头灯的行为属“抽象行政行为”。吴先生就不服该“抽象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受案范围,依法应予驳回原告的诉讼。 修改建议一: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现行《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毛宇峨说,现在法院受理的只是针对具体个案而提起的诉讼,而不受理针对一个规章提起的诉讼。举例来说,如果一个政府部门根据不合理或不合法的规章处罚了一个人,此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告这个部门,但如果该处罚和规章没有冲突的话,法院就不能判这个部门败诉。很显然,这一规定与我国加入 W TO议定书的有关规定相冲突,因此议定书要求抽象和具体行为都应该受审查。 行政机关终局裁决权脱离监督 案例:2000年1月4日下午,谢某驾一辆小货车在白云区罗南公路与从后面驶来的一辆摩托车相撞,致一女子死亡。3月15日,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白云一队认定谢某与摩托车司机负事故同等责任。谢某对此不服,但重新认定决定书维持了原来的责任认定。谢某便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由于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属于法院受理,因此,原告的诉讼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据此驳回了谢某的起诉。谢某向广州市中院提出上诉,但仍没改变这一结果。 修改建议二:取消行政机关终局裁决制度。现行行诉法第12条第4款规定,法院不受理“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个规定其实隐藏着一个很大的漏洞,就是为司法审查设置了一个框框,同时,给了部分行政机关以最终裁决权,脱离了司法的监督和审查。这在世界上是很罕见的,有时甚至在国际上闹出一些误会。比如,在专利法和商标法修改以前,一次,亚洲多个国家在新加坡开会研究知识产权执法体制。从与会各国介绍的情况看,除我国外,各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虽有权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但均无权作出决定或者处罚。各国代表对我国采取的行政和司法的双重执法体制普遍表示难以理解。 事实上,在很多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调查权力和采取一些临时措施的时候,对行为的定性和责任的课处必须由法官作出。在新加坡,甚至连交通违章的罚款,也须以法庭庭令发出。 毛宇峨说,我国新修改的专利法、商标法已取消终局裁决制度,新制定的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仍规定行政终局裁决的制度,与 W TO的要求不符合,应当取消。毛宇峨解释,任何的行政权行使都可能侵犯老百姓的利益,因此须受监督,规定行政终局裁决实际上让这一部分行政权失去了司法制约。 行政诉讼应引入调节机制 修改建议三:原告资格和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不够明确,需要加以细化和明确。根据 W TO的有关规定,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国内法院请求司法审查。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原告资格和受理案件的条件规定得不明确,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修改建议四:要完善证据制度。行政诉讼法对证据问题规定得比较原则, W TO反倾销协定规定了新的举证、认证制度。为此,行政诉讼法需要作必要补充和修改。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律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如不修改,外国原告可凭借这一条而不承担举证责任,可能导致他们胡乱行使诉权。 修改建议五:引入调节机制。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诉讼中不适用调节。这一规定首先不符合行政诉讼实践的要求,在日常的审判中,法官会经常主持调解,而大多数情况下双方也愿意调解,法律偏偏又不同意调解;其次,这也不符合处理涉及 W TO规则的纠纷要求。 应赋予法院行使禁令权力 修改建议六:要完善判决形式。根据 W TO要求和行政审判实践需要,还需要增加确认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等新的判决形式。 修改建议七:要赋予法院在司法审查中行使禁令的权力。毛宇峨说,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要求各成员国法院在必要的时候行使禁令权力,以保护当事人的知识产权。但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法院行使禁令的权力。根据我们现在的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期间政府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不停止执行的,法院也没有权力要求停止执行,这就使得在有些案件中,原告虽然赢了官司,但损失却已经难以挽回,因此有必要赋予法院这一新的司法权力。 记者调查 “民告官”胜诉率低 相对于其他类型的案件来说,广州市中院审理的“民告官”案件数量较少,中院行政庭的法官认为有三个原因:一是老百姓不敢告;二是不懂告,一些文化程度较低的群众只是冀望于去政府反映问题,却不知道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三是不愿告,老百姓遇到一些争议不大的矛盾,也就算了,不愿旷日持久地和行政机关打官司。 另一方面,广州中院去年审结的“民告官”案件显示,老百姓胜诉率为24%,之所以行政机关胜诉率偏高,是因为广州市的行政人员素质较高,法制观念很强。 官员代表建议 受理程序统一细化 梅州市法制局副局长胡振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均为“民告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这两个法规在实施的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具体操作上的问题。如法规的宣传力度还不够,以致不少当事人不太清楚自己的合法权益,没能在法定时间内提出有关的行政诉讼请求。 另一方面,由于有关法规中没有详细的相配套的实施细则,现在各地办理有关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操作程序没能统一。为了更好地完善畅通“民告官”的渠道,有关部门应考虑在实际操作的规定上再加以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