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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期间财税法律业务问答(税收社保篇)

发布时间:2020-02-26 浏览数:2,053

一、支持防护救治

1.某医生参加疫情防治工作所获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这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201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单位向职工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自20201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

二、支持物资供应、生产运输

3.我公司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是的。自20201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4.20201月中旬开始,我公司按国家要求生产口罩、防护服,为此引进生产线、紧急购置原材料,增值税进项税额存在大额留抵,是否能申请退还?有何要求?

答:自202011日起,经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名单内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如果你公司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5.我公司是一家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我公司的网约车仍然向市民提供客运服务。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享受。自20201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即“网约车”服务),属于上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提供网约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6.我单位是一家餐饮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我公司取得的餐饮服务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是的。自20201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你公司的餐饮服务收入,可依法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7.我单位是一家快递公司,关注到近期国家出台了对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请问快递收派服务具体包括哪些呢?

答:自202011日起,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其中,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8.我公司是医用防护服生产企业,为应对疫情扩大产能,在20201月份新购进了一套生产设备。目前,我公司已被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请问可以适用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自20201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9.我公司是物业管理企业,为应对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公司为物业工作人员购置了一批口罩、消毒液、防护服等防护用品。我公司购买这些物品的支出,能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外购口罩、防护服、消毒液发放给员工使用,目的是保障员工劳动过程中身体健康,降低被感染风险,应当作为劳动防护用品。因此,你公司购买这些物品的支出,是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10.为了应对疫情,我公司在网络上购买了一批酒精和消毒水,但是对方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用什么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如果销售该批物资的出卖人是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你公司可以按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填制内部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11.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自202011日至20203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对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2)《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

三、鼓励公益捐赠

12.我公司为国有企业,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通过红十字会向武汉捐赠了现金100万元和口罩、消毒水等物品,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答:是的。自20201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红十字会”属于公益性社会组织。你公司通过红十字会捐赠现金和物品,用于新冠肺炎防治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

13.我公司直接向疫情防治定点医院捐赠了一批医用器材,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答:可以全额扣除。自202011日起,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

14.我企业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购买了一大批口罩、防护服等医疗物资,并直接捐赠给武汉的方舱医院,请问我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不需要。自20201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因此,你单位捐赠该批物资给方舱医院,免征增值税及其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

15.我公司是一家石化企业,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向市红十字会捐赠了一批汽油,用于防疫车辆使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自20201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由于汽油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捐赠汽油是可以享受消费税免税优惠的。因此,你公司捐赠汽油用于防疫,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

16.我公司有多名员工自发向红十字会和疫情防治定点医院捐款,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工作奉献爱心,对此,公司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如何进行处理?

答:你公司员工的捐赠支出可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自202011日起,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时银行开具的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时银行开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你公司应该按照上述规定为员工办理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17.日本某株式会社在20202月份向中国捐赠了一批防疫物资共抗疫情,请问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自202011日至2020331日,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新型肺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此次实行的新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度扩大了《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并进一步扩大了捐赠人和受赠人的范围。

对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3)《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

四、支持复工复产

18.我公司从事交通运输,因疫情影响公司经营困难发生亏损,请问国家对此是否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答:是的。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如果你公司符合上述标准,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结转年限将可获得延长。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19.我公司是景点类旅游企业,因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今年春节期间大量游客、旅行团队退订退票,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经营状况受到重大影响。目前,我公司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请问能否享受减免政策? 

答:可以享受。你公司因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免征20201月至3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发生重大损失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疫情防治医疗机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疫情期间减免物业租金的企业和专业批发市场业主单位、疫情期间提供免费运营服务的第三方电商平台及其他因疫情影响有关政策明确需扶持的行业等,除享受免征202013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外,可再向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因此,如果你公司的情形符合上述政策的要求,还可再向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政策依据:

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6号)

2)《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7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强化落实税务政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粤税发〔202016号)

5)《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号)

6)《广州市中小微企业十五条政策支持指引汇编》

20.我公司将持有的楼宇出租给某餐饮企业用于经营。由于疫情防控的需要,该餐饮企业从春节开始处于停业状态。考虑到他们的实际困难,经过协商,我公司免除了该企业两个月的租金。对此,我公司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答:国家鼓励各类物业持有人积极响应号召,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物业租金。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你公司对于承租人免除了两个月的租金,因此可以给予你公司2个月的房产税困难减免。

政策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1.我是开餐饮店的个体户,纳税方式是定期定额。受疫情的冲击,近期的营业收入寥寥无几,经营得十分艰难?请问国家是否有税收支持政策帮助我们度过难关?

答:为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相关政策规定,可以结合实际调整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定额。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如因受疫情影响而停业的,可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政策依据: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2)《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强化落实税务政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粤税发〔202016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五、优化延期申报纳税

22.我公司会计人员是湖北籍,在春节前回湖北过年而滞留当地,至今仍未返回。由于她未回到工作岗位,无法在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这种情况应该处理?

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此次疫情防控的需要制定了相关的政策。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此后,税务总局决定再次延长2020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28日(星期五)。受疫情影响到2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你公司可以按照实际情况,结合上述规定,办理纳税延期申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

23.某商务酒店因受疫情影响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经营活动无法开展,企业没有足够的资金缴纳税款,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或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国家税务总局也制定政策积极调整税收管理措施,要求各地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24.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是否会受到行政处罚,影响纳税信用?

答:国家政策依法加强对纳税人的权益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

六、简便税收征管流程

25.我是某医院感染科的医生,因参与疫情一线应急处置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共10000元。根据政策,这些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请问我是否可以免做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答:可以。考虑到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正在疫情防治前线,其单位也同样承担较重防治任务,为最大限度减轻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及其单位负担,对这些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及奖金,单位免于办理申报,仅需将支付人员名单及金额留存备查即可。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

26.我公司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如果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该如何办理留抵退税?

答:因你公司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的规定,你公司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你公司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先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27.在抗击疫情期间,我公司通过红十字会向定点医院无偿捐赠了一批物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的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我公司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应该如何填写申报表?应该如何开具发票?

答:你公司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的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你公司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等申报数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由于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你公司发生的免征增值税行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如果你公司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28.我公司是外贸企业,因疫情期间交通不便,请问是否可以在网上办理出口退税相关事项?

答: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税务机关受理上述退()税事项申请后,经核对电子数据无误的,即可办理备案、备案变更或者开具相关证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

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均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

此外,国家还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范围并制定相关政策,纳税人可通过“非接触式”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和退(免)税申报事项。

因此,你公司可以在网上办理出口退税的相关事项。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

29.我企业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中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为扩大产能新购置了生产设备。我企业在享受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你企业作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扣除政策参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的管理规定执行,具体为:一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二是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三类资料。

企业享受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月()度预缴申报时应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

30.我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完全停产,目前尚未复工,预计2020年度企业经营将处于亏损状态。请问我公司是否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中所称“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并享受亏损结转年限延长的优惠呢?应该如何办理呢?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的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当年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后余额的比例,应在50%以上。你公司应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困难行业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应符合要求。

2020年度发生亏损享受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政策的,应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纳税人应在《声明》填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的具体行业三项信息,并对其符合政策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社会保险篇)

一、工伤认定和社会保险待遇

1.我院的医生和护士因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不幸去世,请问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是的。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

2.小王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由于疫情肆虐,小王担心在治疗中会产生大量费用增加家庭的负担,对此他十分苦恼。小王的担心有必要吗?

答:关于医疗费用开支问题,小王是不需要担心的。根据广东省相关部门的政策:确认疑似和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的参保患者,在医疗机构门诊、住院诊疗使用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含合并症、并发症等),不设个人先自付比例,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疫情以来确认疑似和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参保患者,因救治该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留观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医疗费用(含确认前按规定救治相关医疗费用),取消起付标准,按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支付,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因此,小王的医疗费用将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上述政策可以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他没有必要为此顾虑。

政策依据:

1)《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

2)《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医保电〔20206号)

3)《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7号)

3.我公司的工程师张某在春节假期期间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死亡,我公司是否需要支付丧葬费、抚恤金等待遇?

答:《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国家政策的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张某的职务是工程师,他是在春节假期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其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如果张某在生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如果张某在生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则由你公司赔偿上述相关费用。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

二、社会保险缴费

4.我公司的湖北籍员工较多,其中大多数人在年前返乡,目前仍滞留在当地无法回来复工,公司的日常管理和运作都限于停顿。由于相关工作人员不在岗,我公司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请问能否延期缴纳?会加收滞纳金吗?

答: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因此,你公司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不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

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

5.春节前夕,我去往湖北省鄂州市的山区探望亲友,一直滞留在当地无法返粤。因为资讯不通畅,我不能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的申报缴款,这样会影响我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吗?

答:不会影响。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按月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用的,允许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不收取滞纳金,疫情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就医待遇。

疫情解除后,你在三个月内及时补办补缴即可,不会影响保险待遇正常享受。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

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

3)《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保障服务管理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6.我公司是文化旅游企业,受此次疫情影响,企业业务无法开展经营十分困难。目前企业的资金紧张,并面临着要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经济负担,请问国家是否有相关的政策为企业纾困?

答:考虑到企业目前面临的困难,国家已出台相关政策。自2020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2020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因此,未来各省将结合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如果你公司符合相关要求,将可按照上述政策就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享受阶段性减免的待遇。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3)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7.我听说国家制定了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医保费的的指导意见,请问内容是怎样的?如果减半征收医保费,是否会影响我们的医保待遇呢?

答:该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是:自2020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此次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医保费的总体考虑是:国家下发指导意见,明确基本思路,不对各地减征提统一的具体要求,由各省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实际,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制定具体政策。

此外,指导意见还强调:各省要指导统筹地区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因此,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医保费,并不会影响医保待遇。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三、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8.近期广州推出一批政策措施,以支持广大中小微企业稳定生产经营、实现纾难解困,其中“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答:广州“实施援企稳岗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阶段性调整我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至202012月底,原缴费系数为0.6的下调为0.4,原缴费系数为0.8的下调为0.6。继续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2.发放企业稳岗返还。对符合不裁员少裁员等条件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3.失业保险费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申领条件、返还标准按国家、省规定执行,实施全程网上申报,简化审核流程,加快审核速度。

政府通过这些举措,以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帮助企业减轻负担,共渡难关。

政策依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

2)《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号)

3)《广州市中小微企业十五条政策支持指引汇编》


(作者:徐立、游静云,广州律师行业抗疫服务团财税法律服务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