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拟出台《行政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5-07 浏览数:1,124
在行政审批多轮“瘦身”之后,少数部门出现了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的反弹。这一现象在广州,乃至全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为此,广州拟率先出台《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目前《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除市政府外,其余部门无权设定行政备案,对已实施三年的备案项目法制办在审核中若发现无设立必要可取消。
《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32条。规定除市政府可以以规章的形式设定行政备案外,其余行政机关无权以其他任何形式设定行政备案。且即便是市政府也只能在加强宏观调控、维护经济秩序、保护生态环境,需要收集行政管理相关信息或加强行政监督检查的事项等五种情况下方可设定行政备案。
《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以行政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行政备案实施机关要每三年对行政备案实施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对经评估没必要继续设立的行政备案,由法制办报市人民政府予以取消。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行政备案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在处理行政备案时,刁难当事人使其多跑冤枉路,有关部门或责任人可能面临行政处分。
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