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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召回规定昨日出台 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04-03-16 浏览数:734

  (记者 韩乐悟)消费者企盼已久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今天出台,并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这项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的,牵涉政府主管部门、汽车制造商、销售商、消费者等多个方面的规定,从起草至今经历了约3年的时间,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   “消除缺陷产品对公共安全的威胁”为制度宗旨   2003年5月20日,福特汽车公司宣布将召回1999年到2000年推出的43459辆林肯Continental型汽车,原因是汽车安全气囊可能会不正常弹出;同日,通用汽车公司宣布召回2003年推出的44653辆中型运动型多用途车,以更换可能会断裂的问题制动管;日本三菱,德国大众也都有汽车召回的案例。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是解决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同一缺陷,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监督、管理产品的制造者,对其生产和销售的含有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不合理危险的缺陷产品,通过通知有关消费者和有关责任方知晓,并通过采用修理等处理措施,纠正和消除该产品在设计、制造、销售等环节上产生的缺陷,消除缺陷产品对公共安全产生的威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行政管理制度。   召回费用一般由制造商承担   记者了解到,根据该规定,消费者或车主发现汽车可能存在缺陷有权向主管部门、有关制造商、销售商、租赁商或者进口商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的建议。在投诉方式上,消费者或车主可以使用制造商提供的“车主关于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直接向制造商投诉,也可以通过向主管部门设立的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投诉。   由于汽车召回是以消除缺陷、避免伤害为目的,一般召回是以更换、修理缺陷部件为主要特征,具体召回活动由制造商组织完成并承担相应费用。因此,召回对于消费者来说,一般是免费的。   通过认证的产品出现问题也要召回   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说:汽车产品认证与召回方式没有必然联系。产品认证检查的是抽检的“样品”,不是进入市场的大批量产品。通过汽车产品的强制认证并不能保证批量投放市场产品的安全性。通过了强制认证,不等同于产品进了保险箱,出现问题还是要通过召回方式解决。   “召回规定”属于行政法范畴,以消除缺陷汽车可能对公众造成的伤害目的,而不是以赔偿为出发点;提醒企业对存在安全问题的产品进行主动召回,而不是以罚款为手段。至于由于缺陷造成的民事纠纷,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等已解决。因此,民事赔偿问题不应列入“召回规定”。   “召回规定”出台后,对国内生产的汽车和进口汽车一视同仁,国内外汽车享受同等国民待遇,严格按照规定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