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法》即将破茧
发布时间:2005-05-24 浏览数:1,131
李曙光谈破产法草案的四大热点读法
本报记者 孙继斌
备受关注的破产法草案即将进行第三次审议,这是该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
破产法草案于2004年6月21日首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同年10月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原定于去年12月底举行的第三次审议前夕急刹车。是什么原因阻滞了新《破产法》诞生的脚步呢?其中主要的问题有两个:一是清偿顺序中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孰先孰后;二是主导破产过程的管理人由法院任命还是由债权人来任命的争议。
那么,现在即将三读的破产法草案对这些问题是如何规定的?比较现在的《企业破产法》又有什么新的创意?李曙光就此归纳为四个方面的问题并谈了自己的观点。
适用范围:拓宽为所有的企业法人
现在实施的《企业破产法(试行)》,是专为国有企业破产制定的。1991年全国人大修订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但它主要适用于法人企业,不包括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与现在的企业破产法相比,破产法草案拓宽了覆盖面,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也就是说,所有的企业类型,包括国有的、股份制的、合资的,以及乡镇企业,不论所有制、不论内资和外资,只要是企业法人都在破产法调整的范围。另一方面,其范围也没有像原先一些人说的那样宽。就是说,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才能为该法所调整。李曙光强调,一度炒得厉害的个人破产(国外也叫自然人破产、消费者破产)并没有纳入。
清偿顺序: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孰先孰后
清算制度中的清偿顺序问题特别是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在清偿时孰先孰后的问题也是争论的焦点问题。在近十多年期间,我国法律一直规定,企业破产时有担保的债权列为优先清偿。
2004年6月《破产法》一审草案中也规定,在企业破产清算时,担保债权优先清偿。然而同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对《破产法》草案进行二次审时陡生变数--草案明确认定了劳动债权的优先受偿,即在企业破产后,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将作为第一顺序清偿。
李曙光说,现在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法定保险金和法定补偿金的现象相当普遍,如果实行职工债权优先,会给债权人的权利造成很严重的影响,特别是对金融业的冲击会很大:一是银行的坏账会增多,引发金融风险;二是银行会息贷,如此将影响经济;三会加剧企业拖欠工资、保险金的风气;四会对职工产生消极的心理预期,更主要的是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伤害。他认为,如果规定劳动债权优先清偿,在《破产法》适用不同所有制企业的情况下,等于将原先只适用于国有企业的政策性破产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这对银行等债权人将是一个巨大的打击,也无助于国有银行自身的改革和发展。
管理人制度:谁来选任管理人
李曙光说,作为国际上的先进经验,管理人制度和企业重整制度这次也被正式引入破产法草案之中。管理人是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当事人。草案规定,管理人不仅可由依法设立或者人民法院指定设立的清算组担任,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也可担任企业的管理人,在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在中国,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由清算组来承担。由于现行法律规定清算组成员主要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并向法院负责报告工作,这在实践操作中造成的行政干预色彩浓烈等问题受到众人诟病。有鉴于此,《破产法》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但在管理人究竟如何产生问题上,即破产管理人由法院还是债权人委员会任命,内部意见分歧很大。现在草案采用的是法院任命的选任机制。
而李曙光等专家坚持认为,应以债权人会议为主导来确认管理人。因为从本质上讲,《破产法》应更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以债权人会议为主导来确认管理人有利于保证管理人的自治,而采取法院任命的机制,将意味管理人需对法院直接负责,而其后果将是法院不得不进行商业判断,法院对此将是力不从心的。
也有学者怀疑当前的法院是否具有真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认为此种管理人选任机制可能带来大量的寻租现象,从而造成制度上的腐败。
重整制度:债务人的最后机会
这是破产法草案的制度设计中引入的另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组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重整的参与者包括占有中的债务人,债权人委员会,监督人,股东委员会和破产管理人等。一般来说,只有重整这一破产保护的申请一经提出和被批准,债务人即可以免于债权人(包括有担保债权人)的一切诉讼和要求。企业通常由现任管理层继续控制,并获得继续经营半年或更长时间的机会。在此期间,须提出一个重整计划,如果大多数债权人同意或者法院批准该计划,企业就能够恢复正常业务并重新开始。
李曙光说,重整制度的引入,填补了中国市场经济法律的一个空白。重整制度及程序代表了现代国际破产法发展的主要潮流,也是各国破产法近年来纷纷修改和制定的重点。近年来,国际上出现的一些破产大案如安然公司破产案,美国联航公司破产案都适用了重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