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颁布司法解释 让买受人买到“干净”船
发布时间:2003-01-17 浏览数:837
加入收藏夹 │今日聚焦 │新闻快讯 │法之光论坛 │法律点通 │案件直击 │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留言板 2003年1月16日 [子报子刊] [专 栏] 方圆传真 每周法评 财经证券 法治时空 专 题 足坛“打假治黑” 百姓话题 中国与WTO 综合治理 揭批法轮功 庆祝十六大专题回放 户籍制度改革 司法考试 规范整治市场经济秩序 执法环境大家谈 学习贯彻十六大专题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 网上调查 当谈及宪法在我们日常生活的作用和影响,您的第一感觉和反应是: 非常重要,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无关紧要,好象有无两可 不了解,很遥远 缺乏可诉性 -------------------------------------------------------------------------------- 高级检索>> 首页>>法制日报>>第一版 1月15日讯(记者徐来)“船舶转让合同订立后船舶实际交付前,受让人即可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受让人不能提供原船舶证书的,不影响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的提出。”今后,法律将保证新的买受人能够买到“干净”的船。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的规定。该司法解释于2003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依法正确审理海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以及海事审判的实践,且吸纳了最高法院以往关于扣押和拍卖船舶的司法解释性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若干问题作出的具体性规定,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关于海事请求保全,该司法解释明确提出“海事法院裁定拍卖船舶,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连续公告三日”。该条款的提出增加了人民法院审理海事案件的透明度,同时提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