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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前错误执行武汉中院赔43万

发布时间:2004-07-12 浏览数:675

    本报讯 据《法制日报》报道,前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今年第1号赔偿决定书,决定该院赔偿武汉市泰达国际经贸总公司人民币434264元,并驳回了该公司的其它赔偿请求。这是国家赔偿法实施10年来,武汉法院作出的最高额赔偿决定。

  再审撤销8年前民事裁定

  1995年10月,武汉中院在审理武汉市某技术开发总公司破产一案中,认定武汉市振兴炼油厂欠该破产企业的债务,并于1996年1月24日作出民事裁定,将泰达公司交由振兴炼油厂加工的92吨基础油和12吨CA30油以及付给该厂加工费余款人民币34000元予以扣押,并纳入破产公司的资产予以分配。泰达公司对此提出异议。2003年10月25日武汉中院经再审确认:法院在清收破产企业债权过程中,错误地将泰达公司的财产作为振兴炼油厂的财产予以执行,损害了泰达公司的合法权益。遂撤销了原民事裁定。

  同时法院还查明,法院原扣押的92吨基础油的购进价为人民币3600元/吨、长途运输费为242元/吨,92吨基础油实际价值人民币353464元;CA30油的价格为3900元/吨,12吨CA30油价值46800元;此外,法院还扣押泰达公司支付给振兴炼油厂的基础油加工费余款34000元,上述合计人民币434264元。

  法院要为错误执行埋单

  泰达公司于2003年12月29日以错误执行为由,向武汉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其被错误执行的92吨基础油及其长途运输费和12吨CA30油,价值计441064元;返还赔偿请求人付给武汉市振兴炼油厂的加工费余款34000元;赔偿请求人因错误执行而损失的货款110421元,以及由于错误执行导致的职工下岗费、误工费、上访费、诉讼费用40余万元。

  法院认为,原将泰达公司的92吨基础油、12吨CA30油作为振兴炼油厂的财产予以执行,属错误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损害了泰达公司的合法权益,法院对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错误执行引起的职工下岗费、房租费及交通、诉讼费用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故作出上述决定。

                        ——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