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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尽快出台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指引》

发布时间:2005-06-07 浏览数:730

   

中国社会科学院 刘俊海

  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法律依据在于非流通股东与流通股东之间的合同关系。
  流通股东究竟应当获得多少对价补偿、补偿方式如何,应当由流通股东与非

流通股东自由磨合。补偿的钱应当源于非流通股东自己的腰包,而不应当让公司埋单。

   股权分置改革的实质是从根本性的制度建设层面理顺流通股东与非流通股东间的利益关系,如此既有利于非流通股股东依法取得流通权,又有利于流通股东依法获得公平的对价补偿。
  根据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目标,非流通股股东要向流通股东支付相应的对价,才能取得流通权。《公司法》本来没有剥夺国有股东和公众股东的股权转让自由(人们常说的“流通权”)。股权转让自由具有财产价值。这也是1993年《公司法》143条的真意。那么,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法律依据究竟何在?笔者认为,法律依据恰恰在于非流通股东与流通股东之间的合同关系。
  在我国上市公司实践中,国有股东往往在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其所持股份暂不流通,从而暂时放弃股权转让自由。广大公众投资者基于对这一承诺的信赖而做出投资决策,就形成了与非流通股东之间的合同关系:非流通股东暂时放弃股权转让自由,而流通股东以高于净资产价值的溢价购买股份,并与非流通股东为伍。非流通股东的弃权行为意味着其丧失了在证券市场用脚投票的机会利益,而对于流通股东意味着搭便车的好处。因为大股东无法随时通过股市交易逃离公司,因而被迫与公司同舟共济;而为了追求自身利益,非流通股东也要顾及公司利益(包括流通股东的利益)。
  如今,非流通股东要想重获股权转让自由,就必须变更其与流通股东之间的合同关系。而要变更合同,又必须经过流通股东的同意,并对其支付适当的对价;未经流通股东同意擅自变更合同的行为乃是违约行为。因此,运用合同法理论基本上可以解释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性质。
  当然,合同法的灵魂在于契约自由和公平、平等的精神。流通股东究竟应当获得多少对价补偿、补偿方式如何,应当由流通股东与非流通股东自由磨合。那么,补偿的钱从何而来?笔者认为,应当源于非流通股东自己的腰包,而不应当让公司埋单。如果非流通股东要给流通股东作一件1斤重的羊毛衫,却要从流通股东身上剪掉10斤羊毛,那就荒谬绝伦了。
  为推进改革顺利进行,建议中国证监会充分发挥行政指导职能,尽快推出一部具有公平性和可操作性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指引》。为确保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建议中国证监会召集流通股东代表、非流通股东代表和独立专家代表出席的听证会。听证过程既是一个群策群力的决策过程,也是一个生动活泼的投资者教育过程。《方案指引》不是程序性的规范,而是实体性的引导。
  股权分置改革事关每位股东的切身利益。各位流通股东均应十分珍惜自己的表决权。不管是支持,还是反对本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每一个负责任的投资者都应发出自己的声音。不管是亲临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还是在网络上投票,都应本着审慎、理性、宽容的精神,自觉遵守投票规则。投票行为一旦做出,股东即应受其投票行为的约束,不应出尔反尔,或者在网络上重复投票。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