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就拟出台的两个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
发布时间:2002-10-15 浏览数:1,276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公布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汽车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规定,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它违法犯罪活动。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七十一条,分别就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与撤销、管理等作出详细规定。新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后,199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将废止。 《汽车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界定汽车金融机构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提供贷款并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中资、中外合资和外资独资的汽车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汽车金融机构可发行公司债券及商业票据;可以担保方式向金融机构借款;可接受股东单位和贷款购车企业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可办理汽车经销商务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可提供购车贷款和和汽车租赁业务;可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以及与前述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代理业务等。 《汽车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三十二条,分别就汽车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业务范围、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惩罚等作出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