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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经营规范》未明确规定开瓶费事宜

发布时间:2007-08-13 浏览数:1,711

    商务部近日颁布的国内贸易行业标准《餐饮企业经营规范》(SB/T 10426-2007,以下简称《规范》),将于2007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再次引发媒体对开瓶费、包房费等该不该收的讨论。

    未明文规定但可以推理

    对于餐饮企业的规章制度,《规范》明确要求:“须明示营业时间、供应品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特殊规定,销售的食品应当明码标价,并严格按照标价执行,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费用应当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云南照耀律师事务所主任赵耀认为,从网上看到的《规范》明文提到的是“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特殊规定”,这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如果餐馆的服务项目中包括了包房费、开瓶费等涉及收费的,必须明示。可以推理认为《规范》支持这样的明示收费,但这只是推理。某些媒体报道“《规范》明文规定:包间费、最低消费、开瓶费等将在餐馆收费项目予以明示”,这样的文字并未查到相关出处,因此,其真实性不能证实。

    赵耀律师特别指出,《规范》仅是行业标准,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也不是部门规章,不具有法律的普遍拘束力,仅在约定不明确产生争议裁判时起到一个衡量是非的标尺作用。开瓶费、包间费、最低消费限制等项目的服务及收费,必须公开透明、你情我愿。

    行业规范大不过国家法律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段志松认为,餐饮行业是个充分竞争的行业,餐饮企业提供些什么饮食服务项目,如何收费,是商家的自由行为,与消费者之间是一种双向选择。如果消费者认为商家的消费不合理,自然可以选择放弃在此家消费而去别家消费。

    从《规范》的内容看,它并没有明确规定餐饮企业具体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仅是要求商家在提供相关服务和收取费用前应当向消费者公示。应当有规范服务行为,防止价格欺诈的用意,这也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一种方式。因此商家对提供什么服务项目、如何收费完全是可以自主选择和确定的,如果误读了《规范》之意,以为“明示”了就合法了,弄不好会砸了自己饭碗,反断了自己财路。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从法的效力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大于《餐饮企业经营规范》,如果两者在适用上有冲突的,应当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为准。

    商家分为收与不收两派

    昆明市新闻路新闻会馆的经营者称,店里从来都不收取开瓶费,而自带酒水的顾客多属于定餐顾客,现在店里已经把免收开瓶费作为了一种吸引顾客的竞争手段。同时,店内的酒水和饮料价格已经全部调低,市场零售价为3块钱的啤酒,店里只卖4块钱,大部分顾客能接受这个定价。

    一品滇(西山店)的一位负责人也持着同样的观点,而现在一品滇西山店顾客自带酒水的情况很常见,其称,现在靠的是薄利多销,免收开瓶费很能吸引顾客上门。

    针对沸沸扬扬的开瓶费的问题,部分餐饮单位的开瓶费仍然照收不误。昆明大滇园的一位相关人士表示,做生意就要符合商业规则,收取开瓶费也是国外通行的惯例,顾客自带酒水,那商家的利益怎么办呢?

    记者在昆明市内的部分饭店采访了解到,店里仍然提示“谢绝自带酒水”,对于一定要自带的顾客,会收取相应的“服务费”。记者采访了部分消费者,其表示并不赞同收取开瓶费,但是收取少量的开瓶费还是可以理解的。

    部分消费者:少量收取可以接受

    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昆明市民,其中只有一位表示完全反对,其他的市民对开瓶费的看法基本相似:适当收一点还是可以接受的。

    赵先生说,开瓶费的事要看餐馆和消费者两方面。消费者为什么要自带酒水,那是因为许多餐馆把酒水价格卖得太离谱,我就遇到超市里卖40多元一瓶的红酒,有家餐馆卖到280元一瓶。这么高的价,消费者不是傻瓜,当然要自带酒水了。另一方面,站在餐馆的角度来说,如果不收开瓶费的话,几个食客到餐馆里点一盘花生米,带两箱啤酒进去喝一晚上,这样的人来几次,餐馆肯定要被拖垮。

    记者从多家酒楼、餐馆了解到,目前昆明的每个酒楼、餐馆的酒水费占到了总经营额的25%-40%。

    来源:南日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