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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立法催生监管新模式

发布时间:2002-09-12 浏览数:1,627

“我国基金业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随着资本市场和基金业的不断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迫切需要加快基金立法。” 日前,当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厉以宁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就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作出说明时,许多关心我国基金业发展的人们,都把目光聚集到这部首次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上。 《草案》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起草,进一步明确和调整了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加强了对投资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国家对基金业实施统一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各个环节予以了规范,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体现基金立法的宗旨,草案还明确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及其行使、基金的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并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基金业发展中某些尚未实践的内容,《草案》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授权国务院制定细则予以试点或实施。 《草案》最大的特点就是给予基金管理人更大的运作空间,主要体现是:第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主体范围有所拓宽。第二,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拓展。《草案》取消了原有法规对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必须在80亿元以上的规定,放宽了基金托管人的门槛,除国营商业银行可以担当基金托管人外,其他被认可的银行也可以担当。第三,作出了体现基金资产独立性的若干规定,以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第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业务的拓展。原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业务比较单一,只局限在基金的设立和对旗下基金的经营管理上。另外,《草案》取消了原有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在具体运作中的部分额度方面的限制,比如每个基金投资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额的80%,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等限制,使基金管理者在操作中更具自我协调的主动性,关于相应的投资额度控制则由证监会进行监督。 基金规模有待扩大 基金起源于英国,兴盛于美国,距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基金有众多种类,对冲基金是其中金融衍生程度最高的一种,风险程度也比较大。其实,大多数传统公募型的基金,一般采取长期投资的操作思路,这在客观上对证券市场起到一定的稳定作用。但对于私募型的基金,特别是对冲基金,由于其在风险偏好、运作模式上的特殊性,基本不具有市场稳定作用,甚至可能加剧波动。 而我国拥有的59只基金全部是公募性质的契约型基金,它通过发行基金单位,将投资者的资金汇集起来,由基金公司统一管理运作。这是一种不同于银行存款、国债和保险的金融工具,兼顾收益性和流动性。 基金现今已成为国际金融领域的一支重要力量,是证券市场中主要的机构投资者,其数量也超过了1万只,以超过10万亿美元的规模在全球傲视同侪。基金在美国等一些国家已经成为普通大众的日常理财方式,就像储蓄存款对我国居民的重要性一样。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正庆说,我国证券市场个人散户太多,现在登记的户数达到六千多万,其中机构投资者大约是二三十万户,机构投资者很少。但在国外的情况是,机构投资者居多,散户占少数。积极发展机构投资者,这样有利于证券市场稳定、健康的发展。 证券市场中散户比例居多,一方面会引起市场的频繁波动,另一方面散户所承担的风险也较大。在投资学上有一句谚语:“不要把你的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然而,中小投资者通常无力做到这一点。而证券投资基金正通过汇集众多中小投资者的小额资金,形成雄厚的资金实力,通过专家理财,统一运作。 投资者购买基金是这样交易和获取回报的:如果是属于封闭式基金,投资者像买卖股票一样来购买基金,价格由当时的供求状况形成;如是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随时通过银行来申购和赎回基金,价格则由基金净值加必要的手续费计算。投资者可以通过交易获取差价收益。此外,按照规定,基金收益分配还应采用现金形式,每年至少一次。 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公会提供的数据显示,从1998年我国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诞生到现在,累计向持有人分红已经超过250亿元,平均每年的红利收益率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收益率。 公、私募基金均需规范发展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发展至今只有十余年的历史,但成长很快。到目前为止,我国基金业已初具规模,成立了18家基金公司,拥有59只基金,资产规模超过了1000亿元,约占我国股市流通市值的7%。 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领导小组组长厉以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随着资本市场和基金业的不断发展,加快基金立法很有必要。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中机构投资者不够多,基金业的发展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而且也能化银行存款为直接投资,拓宽老百姓的投资渠道。” 据了解,这部法律从1999年4月起草,反复征求了各方面意见,最后形成了这个草案。在刚开始的两年,法律草案本考虑要囊括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等三部分。但后两种类型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有较大差异,所以在今年年初,经起草领导小组讨论,并征求国家计委和科技部意见后,决定先出台证券投资基金法。 专家们分析说,这部法律草案中,像将“契约型基金”正名为“信托制基金”、对投资基金投资方向做进一步限制、充分体现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的确立、中介服务机构为基金出具虚假报告将受严惩等规定的设立,使这部法律草案新意迭出。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草案还为我国的“公司制基金”和现实中存在的“私募基金”分别开了口子,留有余地。这样一来,既为我国基金今后的发展留足空间,也为资本市场发展和金融产品的创新留下了余地。 “所谓‘私募基金’,在草案中是用‘向特定对象发售的基金’的法律语言来予以涵盖的。”厉以宁说:“但私募基金问题比较复杂,现行操作中的很多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这与市场上存在的公募基金有很大不同。对私募基金的问题要加以引导,逐渐规范。所以,法律草案中规定另由国务院具体规定。” 到目前为止,我国基金全部为“契约型基金”,尚无一只“公司制基金”。鉴于公司制基金是国际上一种比较普遍的基金形式,为此法律草案中对公司制基金作了原则规定,也为其今后发展留下了空间。 未来基金将更加市场化 随着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我国基金时下正经历着又一轮的高速扩容:随着富国动态平衡基金、融通新蓝筹基金、南方宝元债券基金、银丰平衡基金等几只基金的销售,今年8月份基金的筹资额超过了百亿元。 另外,大成基金公司、长盛基金公司和博时基金公司也将分别推出各自的开放式基金。首只纯债券开放式基金——华夏债券基金也得到了批准发行,华安上证180指数增强型基金等新型基金亦正在申请发行……基金目前的募集资金之大、发行频率之密、创新类型之多创出了同期最高纪录。 基金业在我国属于“朝阳产业”,面临着巨大的发展空间。从数据上看,我国基金公司有18家、59只基金、基金投资者只有330万人左右,而美国到去年底拥有430多家基金公司、7791只基金、投资者达到8000多万人。由此对比,我国基金业存有相当的上升空间。 厉以宁表示,希望随着基金的发展,能拓宽人们的投资渠道,为老百姓建立一个新型的理财观念,有一个全新的投资方式和消费方式。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基金公司会越来越多,基金规模和品种将得到进一步扩容,基金也越发贴近人们生活。基金之间展开竞争将是一个发展趋势,如果基金公司的业绩提不上去,服务质量不到位,将会被淘汰出局。 要形成足够的竞争局面,基金专家刘传葵预测说,基金公司的数量应该在两年左右达到总数50家以上,基金数量应该有200只左右,并且基金公司的生存不是靠优惠政策扶持,而是靠市场“吃饭”。基金公司除了业绩取胜外,基金的营销将处于重要地位,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基金产品是关键。 在这样竞争的形势下,职业基金经理市场也相应初步形成,足能涌现出一批有品牌的职业基金经理。与此同时,基金品种构成与产品数量呈现出多元化趋势。而且随着海外基金经理人初步介入,也将对整个中国基金市场起到活跃与带动的作用。 可以相信,随着证券投资基金法在日后的贯彻实施,基金行业整合和规范的步伐会逐步加快。我国基金市场将迎来一个更加市场化、更具竞争性、更加国际化的新阶段,基金也越来越展现出其自身的魅力。 (沈路涛 邹声文 张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