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新闻播报 > 时事新闻

法官宣誓制度初探

发布时间:2003-11-06 浏览数:903

法官宣誓制度初探 晋军 李怀敏   在国际法院中,法官任职宣誓是一道不可更改的程序   建立法官宣誓制度决不是一种形式,它能培养任职者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以公平、正义为一生追求的司法理念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和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法院和法官在社会中的地位日渐凸出。作为“法律王国”的“帝王”,法官应享有至高无上的尊严。如何在程序上强化法官任职的神圣,是加强法官职业化进程所面临的问题。在考察目前我国法官制度具体程序设计的前提下,借鉴西方现代法治国家法官制度的程序性设计,笔者认为,应在我国建立法官任职宣誓制度,希望能引起社会各界尤其是权力机关的重视。   一、建立任命法官宣誓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任命法官宣誓制度能够培养任职者忠于宪法和法律、以公平正义为一生追求的司法理念。新世纪的法官应当是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忠实于祖国和人民的法官,应当是匡扶社会正义、维护社会公平的法官。每一名法官的心目中,都应当牢固地树立起宪法和法律至上的神圣理念,每一名法官所服从的只能是宪法和法律、只能是公平正义之理念,而决不能让领导的指示、个人的好恶充斥于头脑之中。基于此,我们应当建立起能够培养并强化这一神圣理念的任命法官宣誓制度。   其次,建立任命法官宣誓制度是营造法官职业神圣性和特殊性的需要。在人类现代文明社会中,法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是惟一操纵生杀予夺大权的人,也是惟一以维护公平和正义为最高追求的人。英国一位宪法学家曾经说过,正义是需要包装的,是要有行头的,没有正义的形式就很难有正义的内容。法官这种以公平、正义为理念的职业更需要对其进行适当的包装。   西方国家的法官在开庭审判时穿法袍、戴假发以及当前我们正在进行的法官穿法袍、用法槌的改革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出于这种考虑,但是,上述形式上的设计是从营造法庭威仪,维护法庭秩序的角度来设计的,二者出发点不同,其发挥的功能当然也不完全相同。任命法官宣誓制度更侧重于对法官从业理念的熏陶以及对法官内在思想灵魂的影响,以此来营造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和神圣性。   再次,建立任命法官宣誓制度是对当前法官制度程序方面的完善。仔细考察一下当前我国的法官制度,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在实体设计上还是在程序设计上它都是那样的松弛、空泛、简单,缺乏严密的实体设计和程序设计。   在近几年来,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和司法改革的逐渐深入,我们制定并修改了《法官法》,提高了对法官素质的要求。但是,在具体的程序设计上,仍然没有什么进步,一名法院工作人员,在取得人大任命证书以后,就成为了法官,第二天就可以开庭审案。我们觉得这很不够。这其中应该填充一些程序性要求。我们建议在“取得人大任命证书”与“法官走向审判”之间增加“就职公示考察期(建议一年)”和“任命法官宣誓”这两道程序要求,从而延长法官就职的历程,增加法官就职的难度。其中,在实施上述两道程序时建议应该有人大常委会监督实施。并且,在上述程序设计中,我们应当充分重视并强调法官任职宣誓这一程序设计的严肃性和不可缺乏性:未经任职宣誓程序者,即使取得人大任命证书,也不具有出庭审判资格。   在西方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尤其是一些英法系国家,任命法官宣誓制度已经具有悠久的历史,成为一项确定不移的神圣程序,它在塑造法官职业神圣性以及构建法官职业公平正义之理念中发挥着无与伦比的作用。在国际法院中,法官任职宣誓更是一道不可变更的确定程序,国际法院的法官在经过相关国家的推荐及国际法院的考察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任职宣誓,宣誓结束后才真正成为国际法院的大法官。   所以,从借鉴西方现代法治文明成果、推进我国司法文明进步的角度,我们也应该建立这一有助于实现司法正义并能强化任职者责任感和使命感的任命法官宣誓制度。   二、建立任命法官宣誓制度的具体设计   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被任命为法官的,在经过一年的法官就职公示考察期之后,在上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组织下,右手握宪法文本,轻覆于胸口上,面对国旗,庄严宣誓:我志愿作一名人民法官。我宣誓我将永生地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忠实于祖国和人民,公正执法、廉洁办案,为公平、正义之理念而奉献我的一生。另外,应将任命法官宣誓制度具体化并通过修改《法官法》的形式将其纳入《法官法》中以法定化:未经任职宣誓程序的法官即使具有审判员资格,也不得审案。   笔者认为,建立任命法官宣誓制度决不仅仅是一种形式,更重要的是通过这种严格的确定不移的程序培养任职者的神圣感和使命感,能够熏陶并深化他们以公平、正义为一生追求的司法理念,能够让他们最终深深感到:一旦跨入法官群体这个神圣的殿堂,他们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将是崇高的。同时,他们肩负的期望和使命也将是无可比拟的,对他们来讲,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