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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7月1日实施

发布时间:2004-06-22 浏览数:83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统计程序,农业部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的颁布实施,必将进一步推进我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预防和处理制度的完善,更好地保证渔业船舶的安全航行,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规定》指出,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建立报告、统计工作责任制,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渔业船舶水上事故要及时报告,并指定专人负责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规定》强调,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发生后,当事渔业船舶或其他知晓事故发生的渔业船舶、渔业企业及乡(镇)、村有关渔业管理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扼要报告给就近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对事故情况进行核实后,应立即报告本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通报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接到报告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逐级上报,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重大级以上(包括重大级)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后,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可越级将事故情况上报至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应将特大级以上(包括特大级)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情况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此外,《规定》还明确指出了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填写的《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报表》上报时间以及渔业船舶水上事故进行统计的种类。

                      新闻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