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政务信息公开将有法可循
发布时间:2003-04-16 浏览数:905
北京消息 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政务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和《电子签章条例(草案)》的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已经完成,目前已提交到国务院立法部门,并有望于近期通过。 《政务信息公开条例(草案)》确立“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规定了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公众了解政务信息的权利以及违反该条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等内容,并确立了“首席信息官”等具体制度,为电子政务的纵深发展提供了立法的保障。 《电子签章条例(草案)》首先确立了电子文件和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有了这部立法,政务和商务活动中各种文件的数字化传输才真正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