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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4-08-13 浏览数:854

     上海市政府于日前发布了《上海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31号),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生物环境安全领域的第一部地方立法,具有标志性的意义。  

    微生物技术广泛应用于污水处理、垃圾处置、河道治理等领域,但其在环境中的应用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存在巨大的生态风险和健康风险。《上海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引入了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许可、开放环境微生物菌剂的领域应用备案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同时明确了微生物菌剂提供单位和使用单位的环境安全管理措施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强化了微生物菌剂环境保护应用的源头控制和全过程监管,这将为本市加强环境安全管理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

  (文章原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