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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战疫|疫控复工期间税收优惠最新规定及其在律师行业的落实建议(广东篇—下篇)

发布时间:2020-03-25 浏览数:2,697

         随着新冠肺炎(COVID-19)在境内外范围内的爆发,广东众多企业同样面临无法及早复工复业的困境,尤其是餐饮、酒店、旅游、电影、零售、法律服务等服务行业受到严重冲击。此次疫情防控(下称疫控)关乎国民生活及各行各业,为了做好疫控工作,减轻企业等经济组织及个人因疫控造成的税收负担,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称国家税总)和地方税务机关陆续出台了多项与疫控相关的税务优惠政策,推出一系列组合拳为相关企业等经济组织和个人纾难解困,其中受疫控影响较大的行业也有了更多的政策优惠。上篇笔者探讨了疫控复工期间国家及广东省税收优惠最新规定(可在文末推荐阅读查看),本文将从疫控复工期间应参照中小微企业在律师行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展开讨论,帮助受本次疫控影响的律师事务所(下称律所”)及律师以合规为前提,充分利用现行有效的税务优惠政策。

第二节:疫控复工期间应参照中小微企业在律师行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一)律师行业有关税收及其征管

1、律师行业主要税收

诚如业界所知,律师行业所得税收不适用《企业所得税》,而是适用《个人所得税法》,在法律服务过程中适用增值税。有关主要税费有:增值税、合伙人个税、雇员工资薪金个税及相关社保公积金。其中增值税,雇员个税按当月实际支付税费,如2月缴纳的税费是1月应交税费;出资合伙人税款则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如到4月份才预缴第一季度,年末汇缴清缴;社保公积金则亦为当月按规支付。其中涉及税收部分较主要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据有:

1)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将法律服务划分为现代服务业中的鉴证咨询服务,所适用的税率为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其他费用和列支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2)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一条规定: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1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律师行业成本费用的税收征管

所谓律所合伙人及律师均需缴纳相关税费,此需根据合伙人及聘用雇员律师的不同,有税前及缴纳个税时的分别,而且律所或合伙人的个税征管仍是以律所的会计利润为基础。对于律所及合伙人而言,在扣除律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费用后,方可作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的先分后税的纳税基础。这一计税方式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式基本一致。此外,律所在合伙人个税税前缴纳的增值税费、费用列支、成本承担方面均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9]、《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一款[10]的规定,律所属于用人单位和参保单位,亦应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也应为雇员及合伙人自己本人缴纳五险一金,且也需由律所统一按时申报缴纳雇员综合所得个税及合伙人经营所得个税时一并申报缴纳。这些有偿法律服务方式与企业经营无异。具体来讲,在律所实际运营时,根据《律师法》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所均须设立律所的银行账户,所有律师所得均须以律所名义收取入帐;同时,律所管理的成本及相关费用亦是通过律所账户支付。律所账户支付的成本及费用主要包括:律师工资、兼职聘用律师酬金、办公费、房租及水电费、差旅费、行政人员工资、固定资产折旧、律协费用、招待费、递延资产摊销、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手续费支出、利息支出、汇兑损益等。此举与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也是一致的。经笔者目前向广州市属不少企业及用人单位(包括目前仍是以作为私营合伙企业方式申报的律师事务所)的了解和调研,就目前的有关纳税申报及其相关社保、医保减免在线电子申报时,有关反馈意见也是认为以企业办理是可行的。

(二)疫控复工期间税费优惠近况及其在律师行业的落实建议

1、疫控复工期间律师行业社保公积金优惠近况

经笔者调研和广州各律所反映,鉴于广东省企业社保费已是由税务部门负责收缴,税务部门在社保问题上对广州各律所与企业并无区别对待。疫控期间律所可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阶段性社保费减免政策,不需要律所主动申请,税务部门将根据管理数据落实相关政策。此外,广州市根据国家社保优惠已落实返还了20202月份社保费给相关律所。就此广州在本次疫控复工的社保公积金政策落实方面(如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税局及广州市政府、广州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分别早在2020221日及202027日已发布了广州十五项政策广州48条措施等落实文件),从全国维度来讲做得是很好的。具体见附图:

相比之下,20202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亦出台了《关于海淀区律师行业司法鉴定行业公证行业适用抗疫期间海淀区扶持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将律所等中介法律服务机构视同企业类市场主体并纳入抗疫期间海淀区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202039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将律所在内的其他特殊类型单位均纳入了社保减免政策范围。北京人社局特别表示:“拟将在京参保的律所,按照特殊类型单位,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相应的免征三项社保费工作。不需要各律所申请,已在系统予以统一设置。”,北京能直接以联合发文形式加以明确,以便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此加以固化并为全国其他尚未落实地市的律协律所律师提供了借鉴。

2、疫控复工期间税收优惠近况及其在律师行业的落实建议

1)根据律师行业税收征管及其社保公积金优惠近况,参照中小微企业在律师行业落实税收优惠其一,根据司法部的指示精神,全国律师行业积极服务防控大局,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出任党政参谋和助手、出具法律意见、拟定应对疫情的操作指南、解答社会各界在疫情阶段提出的各类法律问题等等,律所作为社会众多用人单位的重要组成部门,亦为疫控作出了应有的、突出的贡献。无论合伙人律师或一般雇员律师,都具有经营兼顾公益等服务广泛性的特征。一位通常的律所合伙人不论是否为特殊普通合伙,其经营来源当并不都是管理收入,而更多的是法律服务收入,而且其承担了《律师法》所订明律所的无限责任;而且《律师法》同时亦突显了律师独立办案等专业性和严格自律等行业精准细腻的能力建设要求。因此,律师行业社会责任的广泛性、公益性与其精专要求的独立性这一组矛盾统一,其信用程度和人格权的内容相比有限责任为基础的以有形规模资产为资本,支持起来的信用程度,在现代社会其实互为影射甚至过之有余。因此,如仅仅从有形资产维度而言,对律所律师尤其是生存压力较大的中小规模律所及其律师,抗风险能力必弱于大企业。从社会综合治理而言,理应成为政策扶持对象,若本次扶持政策被相关执行部门仅仅狭隘地文义理解为面向“企业”,那么这种做法将有违“统筹做好疫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初衷。就此,值此疫控期间业界不乏知名同业给予了政策建议[11]和中肯讨论[12],有关部门亦并不太大的异议。有此看到也不足为其了。为此,我们会另文再议。

其二,以合伙制律所在其公益捐赠支出(包括本次疫情公益捐赠)为例,并经笔者此前的调研所获,律所在具体捐赠落实入账时将体现为有关出资合伙人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所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的分配比例为百分之百),计算归属于每一个出资合伙人的公益捐赠支出。而出资合伙人应将其归属的合伙所、个人独资所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税前列支。另如前所述,以律所的会计利润为基础的计税方式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核算计税方式基本一致,也即律所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在增值税及个税等核算层面是可行的。

其三,参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总2020220日发布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已明确的如下有关规定,即:“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省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但各地市结合当地实际,参照该通知规定,相应确定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及执行调整,是一种处理路径。

其四,应充分发挥在授权范围内,用好中小微企业、特殊行业等规范性文件规定适用优惠孰优的原则。这是因为“据情孰者优先、不重复入帐”其实也体现了财税法律关系中重要原则。我们法律人所知,税收法定原则是财税法律的核心要件,它一般包括:税收权力(利)法定、义务法定、程序法定及责任法定。兼顾效率与公平原则作为税收法定的组成部分,它指的就是在财税收支划分时不能一味强调效率,也不能一味强调公平,而应妥善处理二者之间的比例关系,达到效率与公平的有机完善与结合。一般从财税法来讲,效率问题多由地方政府来承担,而公平问题则主要依靠中央政府来承担。当效率与公平相冲突时,要全面权衡二者之间的利弊关系,依具体情况而定孰者优先,结果的最优是对二者进行取舍的最终标准[13]。举一个具体的例子,例如针对提成律师办案费用税前列支的现行税法规定就有此等相关规定,即根据现行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14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规定,对提成律师个税计征因律所是否负担其办案经费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律所不负担律师办案经费(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则以分成收入扣除办案支出,余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一般为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第二种情况是,律所负担律师办案经费或者提成律师的其他个人费用在所内报销,在这种情况下,计算个税时则不再以该30%的办案经费再次入帐。也就是说直接以分成收入计征个税。以上两者可二选其一。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让纳税人据其具体情况在合理税收债权的基础上拥有相应的选择权,以体现税收法定原则的效率与公平兼顾原则。

基于上述理由,充分、全面考虑到所有市场经营主体,所有社会成员的综合情况,同样明示各省市区税收管理部门,律所是特殊行业或类似特殊企业。有关税收优惠及政策扶持的范围中同样也应包括律所。因此,各类律所尤其是中小规模律所可以平等地享受疫控复工期间的相关优惠政策帮扶,让多数因此得以存续和发展。

如下列表为疫控复工期间税收优惠近况及在律师行业的落实建议:




2)充分了解利用税收优惠,以便能在律师行业中进一步落实

鉴于境内外疫控依然严峻,在粤港澳大湾区复工复产及对外经贸投资往来仍需发展,对不确定因素有待观察及花费资源进一步尚可逐步化解的情况下,广东的律所及律师在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及享受税收征管便利措施的同时,应以合规为前提,需充分全面评估是否符合享受对象要求、是否准确把握适用优惠条件,对于疫控复工同样持续重要。为确保准确把握最新税收政策,避免错误适用政策引发税收法律风险,建议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作如下简要提示和建议,供律师行业有关适用对象加以参考:

2.1)希望有关政策发布和实施机构与广东省律协及各地律协建立恰当的业务联络机制,充分发挥在授权范围内,用好中小微企业、特殊行业等规范性文件规定适用优惠孰优的原则,具体逐项适用好细则,切实落实参照特殊企业等各类增值税、个税的各地市税收及其征管的优惠政策,通过享受优惠措施激励同业能全面、持续地进一步积极投身到疫控复工中去,以有效科学地研究及化解各类新的法律问题及其矛盾。

2.2)鉴于捐赠问题已比较明晰,故当前即可对捐赠律所及律师个人(合伙人律师及聘用律师)的提示:

注意判断受赠单位范围

律所及个人捐赠时要注意,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外,向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要判断该社会组织是否为经国家认定的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国家及各地方会定期公布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捐赠人应及时进行核对。

捐赠要取得合法票据

律所捐赠时要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或公益性捐赠票据。

2.3)明确免税物资范围

结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第1条以及《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作了明确规定,不在免税范围之内的物资,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2.4)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如律所购置设备(大额)适用税前扣除的,应当留存好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以备查。

2.5)按照法定程序及时提出申请

如律所及律师或雇员个人符合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情形的,应注意延期申报不等于不申报、零申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事先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适用,否则可能产生相关滞纳金、罚款。我们建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加强与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尽可能通过“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模式提前了解申请地方税种的减免优惠政策以及延期缴纳税款的所需材料。

最后,我们认为律所律师作为纳税人、缴费人对于此次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同时有效利用各项办税便利措施,如对是否适用最新税务优惠政策及把握适用条件有疑问的,可随时咨询,并同时希望能通过有关政策发布和实施机构与广东省律协及各地律协建立恰当的业务联络机制让我省广大律师在境内外疫情阻击战中也能充分发挥好中国律师背靠国家以往积累下来的疫控复工的好经验、好体系及法律专业的特殊优势,积极选择寻找法律服务的新方式、新研发及其新投入(如法律线上服务、云服务、人才发现和培养及异地律师的合作与共享资源)等,并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疫控复工两不误。

注释

[9]该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10]该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11] 喜讯:高子程会长的建议已被市人力社保局采纳,准予北京律所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三项社保费阶段性减免政策!(朝阳律协权保委)

https://mp.weixin.qq.com/s/YzGsb84q3w5Ag5m6Lv2WVQ

[12]关于律师行业若干问题的思考(常州市律师协会)

https://mp.weixin.qq.com/s/h7Mw6cM3kHhTy7nlsXbMvw

[13]198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布坎南先生 就“宪法经济学”、“机会成本”等财政学及其过程规则、决策过程的科学性、宪法保障等问题 有更广泛和深入的研究和讨论,并成为目前财政收支安排及其法律问题的理论根据。

[14]尽管2018年国务院关于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等有关最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要求,自201911日起,全国有18个省份和3个计划单列市(其中包括广东省)的企业等经济组织的社保费、医保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本次疫控复工税费亦均集中分类发布。但考虑社保、公积金问题我们已有另文专题讨论,故不在此重复进一步分析论述。

[15]尽管2018年国务院关于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等有关最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要求,自201911日起,全国有18个省份和3个计划单列市(其中包括广东省)的企业等经济组织的社保费、医保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本次疫控复工税费亦均集中分类发布。但考虑社保、公积金问题我们已有另文专题讨论,故不在此重复进一步分析论述。

[16]根据2020310日,国家税总发布新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的有关规定,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其中(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为此,在疫控复工期间的实习律师法定培训(包括线上线下)的相关收支将会涉及。

[17]根据《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及《司法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2029号》

http://www.moj.gov.cn/government_public/content/2020-03/13/tzwj_3243899.html?from=groupmessage&isappinstalled=0、)的相关规定,律所境外分支机构若依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总公告2020年第6号》第12条办理境外采购捐赠进口的,也可适用进口免税优惠。而所谓“律所境外分支机构”是指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投资设立,经境外有关国家和地区政府部门或有关组织批准或登记,人员、业务、财务受该律师事务所实际控制,在境外实质性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分支机构。该等律师需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备案。

| 全朝晖 吴震宇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