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化执法 感化与宽容
发布时间:2003-12-31 浏览数:1,357
2003年,有很多让中国人感动的事情。其中,有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或者正在被刑事追究,或者是因为罪行正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他们却被来自于国家和社会的人道待遇和人文关怀感动着,他们的心灵受到前所未有的感化。从这些充满人情味的故事中,人们可以充分感受到中国司法文明的进步和民主法治的进程。 人性化执法 感化与宽容 人性化执法:社会的宽容 “不管应惩罚人、还是关爱人,必定把人当人看。” ———歌德 考察一个国家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状况,首先要看这个国家对于处在相对弱势当中的公民权利的保障。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嫌疑人和正在受到刑罚处罚的服刑人员相对处于一个更加弱势的地位,对于他们权利的保障如何,不仅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司法文明程度,更体现了一个国家实现刑罚之目的。 □一个死刑犯的最后会见 9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会见室。 这天,因琐事杀人而被判处死刑即将执行的李军(化名)在北京市一中院会见室见到了自己的妻子。 谈起那天会见的情景,北京市一中院法警刘红军、夏达华仍记忆犹新。他们回忆说,李军被判处死刑后,其妻子向法院提出要求会见丈夫的书面申请。经审查,一中院同意了李军妻子的请求。为此,院里进行了充分准备,专门设立了会见室,安排了女法警照顾死刑犯家属。为了防止会见时双方情绪过于激动而发生意外,院里还安排了医务人员。 刘红军说,那天上午,李军夫妻二人通过电话进行了交谈。当时,他们就坐在李军的身后,他第一次目睹了人世间的生离死别。“说实话,当时的心里很不是滋味。李军一再对法院表示感谢,并嘱咐妻子照顾好老人和孩子,一定要走好今后的人生道路。会见时间持续了大约20分钟。会见后,李军的妻子给丈夫送了一套崭新的衣服。李军就是穿着那套衣服上路的”。 □一个在押犯的狱外六小时 11月12日,陕西华县。 陕西省莲花寺监狱的一辆警车载着一名被判9年的服刑人员杨某和两名监狱干警匆匆赶往华县彭村。杨某的房子在今年的洪灾中全部倒塌,年迈的父亲和奶奶生活极度困难。自打儿子被判刑后,杨某的父亲深受刺激,他养的羊被洪水淹死,他竟将两只死羊搬进帐篷,臭味弥漫,无论乡亲们怎样劝他,他都舍不得扔掉。他也死活不让当地干部群众进院帮他盖房。11月的陕西,天气一天冷似一天。到村帮扶重建的华县县委组织部与莲花监狱联系,恳请在他们给杨某父亲搭建越冬房时监狱批准杨某回家一趟。监狱方面马上专门召开会议进行研究。认为,杨某在监狱干警的监视看押下回家,其自由仍然受到限制,并没有影响到刑罚的执行。于是决定特许杨某探家6小时。 11月12日,两名干警到他家后,与杨某及当地的干部群众一起干活。当杨某离家返监时,无法用言语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他不停地鞠躬。杨某走到村中一位老者面前说:“爷,我走后,麻烦多照顾我奶和我爸,只要他们今冬有房住,我心里就踏实了。” 11月20日,记者在莲花寺监狱就此事采访,木讷的杨某说不出什么,然而,他晶莹的泪水,证明着一个已经洗心革面的人重获新生。 今年以来,各地政法机关人性化执法的例子不胜枚举,以上只是其中的几个典型例子。从政法机关广泛重视和认真执行法律规定的刑事被告人的各项权利,到我国作为缔约国认真履行《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从广州、深圳、北京等地法院在开庭前后给刑事被告人戴头套,到服刑人员可以结婚等等我国监狱一系列人性化改革,从《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开始进入我国监狱管理部门视野,到我国犯罪控制的重心从严打威慑向犯罪预防转移……尊重人权,人道主义改造罪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人道主义:感化与宽容 “宽容是容许别人有行动和判断的自由,对不同于自己或传统观点的见解的耐心公正的容忍”。 ———房龙 在古代,刑罚的主要目的是报复犯罪,并试图以严酷的惩罚方式起到震慑作用。酷刑,在中外历史上都曾是并不遥远的追忆。“游街示众”作为一种公共景观,这种污辱人格和尊严的惩罚仪式,依然清晰地印在中国人的“集体记忆”之中。重温人类历史上并不久远的野蛮酷刑、残酷的刑讯方式,对于“走向权利的时代”的中国来说,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中外法制史早已证明,通过残酷的刑罚手段不但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相反,缺乏人道主义精神的残酷刑罚,还会使人变得凶残,致使人的道德趋于恶化,造成犯罪的泛滥和猖獗。正因如此,在人类历史上一直不乏主张人道主义刑罚的强烈呼声。以人的尊严为核心的人道主义刑罚观念,最终战胜了试图以野蛮惩罚达到威慑目的的残酷刑罚方式。人类刑罚从有罪推定嬗变为“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从严刑峻法到人性化执法和人道主义改造,我们不难发现,人类文明的进步使刑罚从报复走向人道,由兽性走向人性,从残酷走向宽容。 人道主义(humanism)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学术思想,文艺复兴时期得以传播。人道主义是一种以人为中心和目的,关于人性、人的价值和尊严、人的现实生活和幸福、人的解放的学说。刑罚的人道性立足于人性,人性的基本要求是人类基于良知而在其行为中表现出善良与仁爱。刑罚的人道性建立在宽容的基础之上。宽容不仅是个人的一种品格,更是制度上的特性。法律的宽容是社会宽容的制度确认。 我国著名刑法专家陈兴良教授认为:公正、谦抑、人道是现代刑法的价值目标。刑罚在人道主义精神的感召下走向轻缓化,这是历史的发展潮流。 宽容不是纵容。刑罚运用的主要目的在于尊重维护社会成员的权利和自由。对于刑事被告人处以人道主义刑罚,并不是说法律忽视了对于被害人的保护。然而,即使是十恶不赦的罪犯,仍然具有作为人的一些基本权利,对于他们进行人道主义刑罚,不是对他们的法外施恩和怜悯,而是他们依法享有的不可剥夺的相应权利。他们仍然享有诸如人道主义待遇的权利、不受残酷刑罚折磨的权利、不受侮辱等等公民权利。通过人道主义的改造,教育和惩治相结合,最终使犯罪者心灵受到触动和感化,进而达到改造的目的,减少暴力对抗。 2003年,全国各地政法机关出台了一系列具有人性化的规定。 ▲不久前,我国司法机关明确规定不再组织罪犯“游街示众”,不再组织“公开宣判大会”,不再以侵犯罪犯人格尊严的方式震慑犯罪人。 ▲公安部日前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首次在公安执法程序中明确排除了非法证据的效力,“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对遏止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8月1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示了法警文明执法十条具体措施。主要内容是:提押解送刑事被告人时一律使用一次性头罩,进入法院后解除械具;押解时扶持刑事被告人的肘部,严禁对其摁头、束颈、推搡等;在暂看室为老年人、残疾人和患病刑事被告人准备医药箱和必备药品;尊重少数民族、外籍刑事被告人的民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等。 ▲死刑犯在被依法处决前,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其婚姻家庭权利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死刑犯与一般在押犯不同,因其即将被执行死刑,会见家属时很有可能出现无法预料的突发事件,以往死刑犯会见家属一直受到严格限制。 10月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死刑犯与近亲属会见的实施意见(暂行)》和《关于在死刑犯会见亲属工作中司法警察工作程序的意见(试行)》,规定:死刑犯被押解到法院羁押室后,法警要为其解除械具;在会见时,一名死刑犯要有两名法警看管。为了减少死刑犯会见亲属时的心理压力,法警可以采用坐姿,位置以能控制死刑犯为宜。 ▲值得注意的是,12月22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中,明确提出在宪法中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目前,修改宪法工作已经进入法定程序。毫无疑问,在国家根本大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对于公民权利保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所有这些,无不彰显着人性化和人文关怀的光辉,凸显了司法实践中的人道主义精神。可以预见,随着民主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公民的权利和尊严必将会得到更加切实的法律保障。 保护性报道:媒体的宽容 “一旦某个人只被视作‘犯罪人’,那么他的形象将受到何等的扭曲啊”。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 人道主义刑罚、人性化执法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与媒体的传播作用有着重要的关系。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有的媒体对一些案件的报道却违反了法律原则,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目前国内媒体在对公安机关侦破的各类案件报道,通篇大都是结论性语言。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报道:说某公安机关破获了一起什么什么案件,家住某地的某某某,今年多少岁,以什么为业,近年来,连续盗窃多少多少起。经过公安机关缜密侦查,最终将其擒获。这种报道,甚至可以说已成为刑事案件最为“标准”的报道方式。记者写来顺手,读者习以为常。 且不说公安机关会不会办错案,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在犯罪嫌疑人没有经法庭审判作出生效判决之前,任何人不能给其定罪。公安机关破案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构成何罪,犯罪轻重,尚需法庭作出判断。此时,媒体对犯罪嫌疑人的姓名、职业、住址等隐私性信息予以披露,必然会对其社会评价产生不利影响。在媒体上的照片(画面)中,犯罪嫌疑人的面目清晰可见。毫无疑问,未审先定式的报道,实际上已经认定了犯罪嫌疑人即为犯罪人,把犯罪嫌疑人看作了罪犯,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违背。 在刑事案件的报道中,媒体所应尊重的应该是“法律的事实”。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有法律赋予的不可剥夺的辩护权利。实际上,有很多案件,媒体报道的案情与法庭审理后作出的生效判决有很大的出入。面对媒体定论性报道,犯罪嫌疑人有多少为自己辩解的机会?让我们再进一步假设,如果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法院对其作出无罪判决,未审先定的报道又会对其声誉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呢? 因此,在民主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已深入人心,人道主义刑罚已被广泛认同,人性化执法,尊重人权正成为政法机关自觉行动的今天,媒体应该认真进行反思———对于刑事案件应该如何遵守法律精神和法治原则,采取什么样的人性化和尊重人权的报道方式,既报道了新闻事件,又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而不能一方面大力弘扬尊重人权、人性化执法,另一方面却忽视人权、漠视人性。这是媒体的宽容,更是媒体的良知。 资料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StandardMinimumRulesfortheTreatmentofPrisoners)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是联合国关于监狱问题的最系统和最详尽的重要法律文书,该规则提出了一系列具有人道主义的基本理念。 该规则规定:监狱应具有良好秩序,不存在对生命、健康和身体完整的危险的地方;监狱是对任何囚犯都不存在歧视的地方;被法庭判处监禁本身就属于一种折磨人的惩罚,监狱的条件不应加重这种固有的折磨;监狱活动要尽可能围绕囚犯重返社会这一中心目标进行,监狱的规章制度应有助于囚犯适应和重返正常的社会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