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8月1日起部分诊疗费用个人先自付
发布时间:2003-07-31 浏览数:1,151
近日,市医疗保险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联合制定下发通知,公布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支付办法。该项规定从8月1日起开始实施。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包括两大类8个项目。该政策的实施,一方面适度提高了一些费用昂贵且易滥用的诊疗项目的个人负担比例,另一方面也规范了一些临床诊疗项目的支付标准,将有利于逐步形成合理的个人费用分担机制,规范基本医疗服务,减少浪费,更好地保证职工的基本医疗。 据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支付办法,是由上海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情况确定的,特别注重了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合理控制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选择了影响面较小、价格较高、容易滥用的项目;二是适度提高个人经济责任。考虑到参保人员的承受能力,对诊疗设备类项目由个人首先支付10%,对人工器官和医用材料由个人首先支付20-30%;三是进一步规范医院的医疗服务,如明确了高压氧抢救治疗的指征;四是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在对一些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提高个人自负比例的同时,从本市实际出发,将人工晶体、心脏瓣膜和导管支架等以前限额支付或支付标准不明确的项目纳入了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使医疗机构能够规范操作,使有关参保对象能够受益。 新闻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