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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商业秘密法的简要比较

2008-08-11    作者: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 邓尧律师      浏览数:14,042

(本论文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二OO七年度理论成果二等奖)

关键词: 泰国;  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    

摘要:从比较的角度,介绍了中泰两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现状。重点论述了两国法律关于商业秘密的立法过程、概念、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类型以及法律责任,介绍了政府保护商业秘密的机构特别是商业秘密委员会的职能。    

 

   

Key words:       ; Trade Secret; Intellectual Property

Abstract: From comparative study,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rade secret protection inandare outlined. This essay illustrates the history of legislation, the definition of trade secret, the types of infringement and the legal liabilities under the two jurisdictions. It also introduces the obligations of government entities especially The Trade Secret Committee on the issue of trade secret protection.      

   

商业秘密在中国和泰国都是比较新的概念。1993年,为履行中美知识产权保护谅解备忘录的承诺,[2]中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次正式规范商业秘密问题。2002年,为了履行TRIPS成员国的义务,泰国才颁布了《商业秘密法》。由于中泰两国都是TRIPS的成员国,在商业秘密保护问题上当然有很多共同的法律标准。但是由于司法体系和国情不同,无论在程序法上还是实体法上两国法律都有着较大的区别。这篇文章以泰国《商业秘密法》为基础,全面概述泰国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范围、构成要件、侵权行为和执行的机构,同时与中国商业秘密法的相应问题进行简要的比较,并希望引起国内学者和企业家的进一步关注。      

   

1商业秘密立法过程及概念    

1.1两国商业秘密的立法过程    

泰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01年的《作者所有权法》和1914年的《商标和商品名称法》。1924年,泰国也开始了专利立法工作,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而推迟了专利制度的实现。[3]然而,在过去泰国并不承认商标权或者版权是知识产权,而是将它们当作保护商业利益,特别是与西方世界加强联系的某种工具。直到上世纪七十年代,泰国政府在国外贸易伙伴的压力下,陆续制定和修改了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使泰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得到飞跃性发展。[4]      

2002年以前,商业秘密在泰国得到的保护是极其微弱的。如果商业秘密被非法泄露,权利人只能从下面三种可能寻求法律保护:(1)根据刑法有关披露秘密的条款提起自诉;(2)追究违反合同的责任;(3)从本质上属于侵权考虑其过错行为。[5]      

1995年泰国成为TRIPS的签署国。该协定根据早期的《巴黎公约》要求成员国从反不正当竞争出发保护未被披露的信息,因此泰国2002年《商业秘密法》的实体法条款几乎与TRIPS一致。      

商业秘密一词在中国法律中的首次使用是1991年修改后颁布的民事诉讼法。[6] 但是, 直到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前并没有实体法的法律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秘密的概念和侵权行为的规定,与1986年民法一般原则以及1997年的刑法,加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其他由多个部门或地方政府颁发的规章[7],使得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在现阶段获得了一定程度的保护.[8]      

12 商业秘密的定义和法律特征    

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泰国《商业秘密法》的规定是:“‘商业秘密’是指尚未被公知的商业信息或者不为相关领域的人容易得知的商业信息。其商业价值来自该信息的秘密性和该商业秘密的控制者采取合理的措施以维持其秘密。”[9]泰国商业秘密法的控制者也就是包括所有人、实际占有人和管理人在内的权利主体。      

泰国的商业秘密的定义与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中国法律上的商业秘密指一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且权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10]    

根据上述定义,泰国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具有三个特征:一是秘密性,指不为公众所知悉,或者不为同行业人员容易获取;二是价值性,其商业价值主要因为该信息是秘密的;三是管理性,根据合理需要,采取合法措施来维持其秘密状态。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只有符合上述构成要件的商业信息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中国法律在坚持商业秘密的价值性特征时,同时强调了其实用性。中国学者还从学术角度,给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作了一个排名,并将实用性排在第一位。[11]      

2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根据泰国法律,商业秘密权利人,有权公开、禁止他人拥有、利用商业秘密;也有权许可他人公开、禁止他人拥有、利用商业秘密。为了保持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权利人许可他人时可以规定相应的条件。[12]      

因此,泰国商业秘密法第6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上述权利的行为:      

1、未经权利人许可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      

2、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带走商业秘密的行为;      

3、 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该条同时规定,行为人从事上述行为时,主观上明知或者有合理因素应该知道其行为违反商业诚信。违背商业诚信包括:(1)违反合同;(2)侵犯(包括引诱他人侵犯)秘密;(3)行贿;(4)胁迫;(5)欺诈;(6)盗窃;(7)接受他人盗窃的财物;以及(8)通过电子或其他任何手段的间谍行为。      

对于哪些行为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法列举了以下4种情况:[13]      

1、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而买卖他人通过上述侵权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并且披露或者使用的;      

2、  国家政府有关机构在以下情形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的:(a)为了公众健康和安全保护的需要;(b)为了其他非商业目的的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此情况,国家有关机关或者有关人员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保护该商业秘密,防止其被不正当商业活动使用;      

3、  独立发现,例如人们靠自己的专业知识的发明创造或者改进;      

4、  反向工程,人们出于诚意对公开的产品进行测算和分析从而发现产品是如何发明的、制造的或者改进的。但是,反向工程不适用于曾经与商业秘密所有人或者产品的销售者有书面协议同意不从事如此行为的人。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也列举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不正当手段包括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14](2)未经授权使用或公开因此 ,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规定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同样是违法的.[15](3)对约定或要求的违反。合法的掌握商业秘密的人有明示或默示的保密义务,法律禁止违反约定或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而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16](4)第三人的恶意行为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17] 一方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第二方是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人,法律仅仅将第三方的恶意行为视为侵犯。      

泰国商业秘密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规定比中国法律的规定更加全面,尤其是关于哪些不属于侵权行为以及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披露商业秘密的规定显然比中国法律具体, 2007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才明确了以“自行开发研制”“反向工程”“合法受让”等方式取得商业秘密的属于合法途径。

3 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程序    

泰国2002年商业秘密法是一部实体法与程序法合二为一的法律,有很多关于程序性的特别条款。而中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程序问题,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商业秘密实体问题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程序上的条款。      

31 禁令的签发[18]    

禁令是法院为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而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发布的一种禁止或限制行为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强制命令。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禁令制度有助于制止即发侵权,保护权利人知识产权免受继续侵害,预防难以弥补的损失。泰国商业秘密法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要求,也对禁令作了明确规定。    

如果有明显的证据证明侵犯商业秘密正在进行或者将要发生,受到侵害或者受到危害的商业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下两种禁令:      

1、申请临时禁令,暂时中止侵权行为,临时禁令可以在诉讼前申请;      

2、 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作出永久禁令,永远停止侵权并要求赔偿。      

禁令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在知识产权诉讼中一种行之有效的救济手段。应用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对于真正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会起到实质性效果。所以一些泰国专业人士学者认为,禁令的确立加上法律规定由专门的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法院来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将直接给泰国商业者带来切实的利益。[19]      

遗憾的是,2001年中国在专利诉讼中首先建立的诉前禁令制度没有延伸到商业秘密领域。民事诉讼法中的先予执行制度,在某种意义上可以借助来实现禁令的功能。该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这一条款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但是,一些法院在商业秘密诉讼中根据第97条第3款的规定依据先予执行的申请而裁定停止侵害,这一款是对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情况做出的规定。[20]    

32 诉讼前的和解与调解    

商业秘密法的调解制度对于泰国立法者来说是一种创新。在诉讼前,受到侵害或者受到危害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和对方可以将争议提交商业秘密委员会进行协商与和解。调解无效时并不影响任何一方要求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申请调解的程序要求由部门规章规范。但是,目前商业秘密调解程序所适用的部门法规尚未制定,[21]因此商业秘密委员会的调解形同虚设。      

调解制度贯穿于中国民事诉讼的始终,因此商业秘密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在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自行和解或者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但是,在诉讼前,中国暂时还没有专门的机构对商业秘密纠纷进行调解,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理念尚在学术界和司法界探讨之中,因此,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的和解问题目前尚无法律依据。      

33 商业秘密的时效期间    

泰国商业秘密的保护时效为3年,从权利人知道侵权行为或者侵权人之日计算。但是,无论权利人是否知道,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发生超过10年均不再追究。      

与其他侵权行为的普通时效一样,中国商业秘密侵权的时效期间为2年。无论权利人是否知道,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超过20年都不再追究。      

34 提起诉讼    

在泰国,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统一由知识产权及国际贸易法院(IPIT COURT)根据其相关的程序规则审理。知识产权法院有着经验丰富和经过专门培训的法官可以比民事法院组织更好的辩论法庭来处理使这类案件。泰国的法律界人士认为知识产权法院可以比普通的民事法院对法律作出更多有实用功能的司法解释。[22]      

中国商业秘密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庭审理,一些发达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经授权批准也可以审理部门知识产权案件包括商业秘密案件。商业秘密案件和其他知识产权案件是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疑难案件,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起步较晚,知识产权教育和人才培养方面比其他法律部门更加匮乏,因此,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集中专门法官人才,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应该比较合理,有利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      

35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    

在泰国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一般是由原告举证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但是法律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实行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泰国商业秘密法规定,如果权利人能够证明被告所生产的产品与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相同,就可以推定被告使用了原告诉称的商业秘密进行生产。[23] 在商业秘密案件中,根据传统的举证制度,原告很难证明被告使用其商业秘密,法律将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要求其提供没有使用原告商业秘密的证据。      

这种举证责任的倒置,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专利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规定是相同的原理。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在中国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原告举证困难是一个普遍问题,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在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规定的不明确。“谁主张,谁举证”仍然是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并没有象泰国商业秘密法一样明确规定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问题,但是,司法实践中,全国法院基本统一了“相似+接触”的证明原则,并在这一标准下灵活适用了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      

4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41 泰国    

(一)停止侵害      

权利人可以依照商业秘密法的规定申请法院颁布诉前禁令,也可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永久停止侵害,同时可以请求销毁或者没收用以侵权的材料和工具。但是,如果法院认为因案件情形不适合禁止被告,法院将判令侵权人支付合理的赔偿金,从而允许侵权人在法院规定的一定期限内继续使用该商业秘密。[24]      

停止侵害的禁止令签发后,如果后来该商业秘密已被公开或者不再是商业秘密,受禁止令约束的人可以请求法院判令撤消禁令。      

因侵权行为生产出来的产品将被国家没收或者判令给商业秘密权利人。但是如果继续拥有该产品不合法,法院可以判令销毁产品。      

(二)赔偿损失      

损失的计算通常是以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基础。泰国法院通常按照下面一种标准来决定赔偿金的计算方法:[25]      

1、除对原告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外,法院可以要求被告将其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也赔偿给原告;      

2、如果上述损失无法计算,法院可以确定一个合理的赔偿金额;      

3、如果有证据证明商业秘密因故意或者恶意的侵权行为丧失秘密性,法院则有权判令被告除支付上述赔偿金以外,另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但是,惩罚性赔偿金不超过上述赔偿额的2倍。      

(三)刑事处罚      

在商业秘密法颁布以前,商业秘密权利人可能通过刑法关于泄密罪的有关条款寻求一定的法律保护。根据泰国刑法,因为公务、职业或者信托商业关系获悉或者取得关于工业、发现或者科学发现的秘密,而泄露或者为自己或他人利益而使用该秘密的,处以六个月以下尤其徒刑,并处或者单处1000株以下罚金。[26]当时刑法给予保护的主要是技术秘密,而且处罚较轻。      

2002年的商业秘密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进行了补充规定,任何人恶意通过出版、音像、广播或者任何手段泄露他人商业秘密导致商业秘密失去秘密性,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法律可以处罚1年以下的监禁并处或者单处200,000泰株的罚金。[27] 因此,商业秘密犯罪无论在主体范围、违法情节、处罚力度都比以前的规定更加完善。    

与其他刑事违法案件不同的是,商业秘密刑事违法可以由专门设立的商业秘密委员会调查调处。如果行为人同意由委员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处,委员会将在调处书中规定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交纳规定数量的罚金。否则,案件程序则继续下去。      

在起诉方式上,泰国和多数国家一样实行“告诉乃论”的自愿原则。[28]这主要是因为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大都不直接侵害国家利益,故对侵权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仍然由受害人决定,国家不予过多干预。但直接涉及国家利益或情节比较严重的,也可由国家提起公诉。[29]

(四)官员泄露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泰国对政府官员泄密规定了十分严格的处罚责任。例如,政府官员利用职务之变,为了个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违法泄露或者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可以被判处5-10年的监禁,并处或者单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泰株的罚金。[30]但是,学者对此并没有报以乐观的态度。[31]      

42 中国    

(一)民事责任      

依照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法律责任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公开道歉,赔偿损失等。上述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中国法官认为,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不仅是各种民事责任的核心和关键,也是原告所诉求的重要利益,[32] 但事实上,起诉人获得禁令以及赔偿是非常困难的。      

(二)行政处罚      

在现有法律制度下,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不经诉讼程序而给以行政处罚,处理这些违法行为的相应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察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以欺诈、盗窃、利诱、胁迫、贿买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秘密的,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害,返还与技术秘密有关的资料和设备,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3]      

(三)刑事责任      

在刑事责任规定上,中国法律显然要严厉得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引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而且刑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种类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举的表述是一致的。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规定的一致性,更有利于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统一,使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更加完整、严谨,便于操作。[34]这一点是泰国法律的缺陷。

5 政府保护商业秘密的职责和商业秘密委员会    

正如TRIPS的要求,政府部门必须担负保护商业秘密的一定职责。泰国2002年商业秘密法第三章明确规定了政府部门的责任:      

1、申请人为获得政府许可生产、进口、出口或者销售新的药品或者农药产品而向政府部门提交有关产品试验结果、其他含有大量劳动的信息,这些信息的全部或者部分属于商业秘密,申请人要求政府给予保密,防止秘密被泄露、带楼或者用于不正当竞争的商业活动。      

2、申请政府保护的程序根据部长制定的规则进行。至少要包括以下内容:(1)请求政府保护商业秘密的条件;(2)作为商业秘密的试验结果和其他信息的具体内容;(3)请求保密的时间;(4)保护商业秘密的方法;(5)政府官员的职责和责任。      

泰国以立法形式设立了商业秘密委员会,泰国商业秘密委员会是一个具有相当权力的商业秘密管理与执行机构。商业秘密委员会主席由商务部终身大臣担任,为了切实有效地发挥法律赋予的职能作用,委员会囊括了法律和其他领域的专家,并且要求至少六个成员来自民间。知识产权厅厅长是委员兼秘书长。商业秘密委员会中还有刑事执行官员,有调查、搜查、查封、扣押等权力,法律还赋予委员会设立附属委员会、签发命令和送达的职权。《商业秘密法》用了两章共15条来规范委员会的组成、资格和职责。[35]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规范政府保护商业秘密的职责问题,对于行政管理活动中政府的保密义务散见于各种行政法规的一些原则规定,但是缺乏可供实施的具体条款。中国法律也没有设立专门的商业秘密管理机构,实践中科技主管部门承担着保护技术秘密的重要角色。      

6 小结    

中国和泰国商业秘密立法起步很晚,这并不意味着两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不强。中国自1993年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以来,商业秘密诉讼急剧上升,经过10多年的实践,商业秘密案件的司法保护水平也得到不断提高和完善。2002年才颁布的泰国商业秘密法,无论从实体方面还是从程序上都给商业秘密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从两国现有商业秘密立法和实践现状来比较,中国应该尽早制定颁布专门的商业秘密法,从程序上和实体上对现行法律加以完善;而泰国则需要更多的加强商业秘密审判工作,积累执法经验,使《商业秘密法》能够得到切实贯彻执行。      

         

 参考文献      

1、张玉瑞,《商业秘密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北京;      

2、冯建昆,《泰王国经济贸易法律指南》2006年7月第1版,中国法制出版社,北京;      

3、孔祥俊,《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7月第1版,北京;      

4《法国民法典》,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根据法国Dalloz出版社1999年版)      

1999年版,北京;      

5、《泰国刑法典》,吴光侠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北京;      

6邱兴隆,商业秘密的保护与刑事立法,《人民检察》2000年第2期      

7Leigh Cooper More protection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ailand – The Trade Secret Act     , http://www.siamlaw.co.th/publications/proip.htm          

8、新加坡《商业时报》美拟将泰国纳入知识产权“重点观察名单,来源于      

http://wto.mofcom.gov.cn/aarticle/ddfg/laogong/200705/20070504634647.html    浏览    

9陆永江,泰国王被授予知识产权世界领导人奖,来源于    

http://news.xmnext.com/world/opinion/2007/01/31/144697.html      浏览    

   

10、王强,泰国知识产权厅介绍,来源于浏览    

11、江苏兴农网 http://www.jsxnw.gov.cn/newsfiles/67/2006-08/28398.shtml  2007-8-11浏览    

   

作者简介:邓尧,毕业于英国阿伯丁大学,获知识产权法硕士学位,2004年1月-6月,在南非开普敦大学高级法律研究中心交流学习;现是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负责人、高级律师,担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1] 作者邓尧, 英国阿伯丁大学知识产权硕士,广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高级律师。

[2] 1991年4月12日《关于延长和修改两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协议》附件一第三章;       ,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第4

[3] 冯建昆,《泰王国经济贸易法律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年 第180页        

[4] 王强,泰国知识产权厅介绍,来源于浏览        

[5] Leigh Cooper More protection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ailand – The Trade Secret Act       , 来源于http://www.siamlaw.co.th/publications/proip.htm         浏览      

[6] 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7] 例如,19977,国家科委(现在的科技部)颁发了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1998年广东省颁布了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1995年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颁布; 1997年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颁布; 2000年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颁布.

[8] 蒋志培, Judicial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China, 引自:< http://www.chinaiprlaw.com/english/forum/forum16.htm> (浏览).

[9] 泰国商业秘密法“定义”3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

[11] 张玉瑞,《商业秘密法学》 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 152-154

[12] 泰国商业秘密法第5条。

[13]泰国商业秘密法第7

[14]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1).

[15]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2).

[16]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3).

[17]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

[18]泰国商业秘密法第8

[19] Leigh Cooper More protection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ailand – The Trade Secret Act        , 来源于http://www.siamlaw.co.th/publications/proip.htm           浏览

[20] 广东电缆附件厂诉佛山高连电缆附件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1998] 粤法知终字第28号判决书

[21] Leigh Cooper More protection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ailand – The Trade Secret Act        , 来源于http://www.siamlaw.co.th/publications/proip.htm           浏览

[22] Leigh Cooper More protection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ailand – The Trade Secret Act        , 来源于http://www.siamlaw.co.th/publications/proip.htm           浏览

[23] 泰国商业秘密法第12

[24] 泰国商业秘密法第11

[25]泰国商业秘密法第13        

[26] 泰国刑法典第324条。

[27] Leigh Cooper More protection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ailand – The Trade Secret Act        , 来源于http://www.siamlaw.co.th/publications/proip.htm           浏览        

[28] 泰国刑法典第325条。

[29]  邱兴隆,商业秘密的保护与刑事立法,《人民检察》2000年第2      

[30] 泰国商业秘密法第六章33

[31] Leigh Cooper More protection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ailand – The Trade Secret Act        , 来源于http://www.siamlaw.co.th/publications/proip.htm           浏览

[32]蒋志培, Judicial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China, 引自:< http://www.chinaiprlaw.com/english/forum/forum16.htm> (了浏览)

[33]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28.

[34]邱兴隆,商业秘密的保护与刑事立法,《人民检察》2000年第2期        

[35] 详见泰国商业秘密法第四章、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