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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呼吁全面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

发布时间:2003-03-13 浏览数:1,994

(记者谢远东) 人民法院组织法制定于1979年,修订在1983年。20年的岁月,斗转星移,物是人非,然而法院组织法却“涛声依旧”。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许多规定更显落伍;一批新的法律相继出台,使得法院组织法有着无法摆脱的尴尬。   “应全面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出台一部既立足国情,又借鉴国外经验,既保留现行组织法行之有效的内容,又融入司法改革成果的新的法院组织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道民代表呼吁,“正当时,势必行!”   为此,他建议人民法院组织法应作如下修改:   一、调整人民法院设置   目前按照行政区划设立法院的体制,法院因人、财、物均归属地方,难以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有必要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由其负责审判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重大案件。   开发区和保税区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法院对开发区内案件管辖在实践中各地不一,有的由中院派出经济审判庭,只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有的则设立派出法庭或仍指定由原区县法院审理。但这些方式都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对于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设置基层法院,特殊需要的,也可设立中级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的完善。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均设于铁路部门,人、财、物由所在铁路部门管理,而铁路部门是企业。应修改法院组织法,改变这种“企业办法院”的管理体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国家屯垦戍边的特殊组织形式,有独立的管辖区域。兵团法院于1984年恢复,设有相应的法院体系。但这种设置在法院组织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有必要明确规定其法律地位。   二、改革审判机构设置   应明确规定在各级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审判行政案件已成为法院的重要任务,有必要设立专门审判机构审理行政案件。   国家赔偿法第23条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应当在法院组织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   应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设立执行机构。“执行难”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目前,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中级以下人民法院可以设立执行机构”的规定,已普遍设立了执行庭(局),但在法院组织法中却只有“人民法院设执行员”的规定,没有规定设立执行机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部署,按照“大民事”的思路,对审判庭的设置进行了调整,取消了经济审判庭。这一改革已在全国法院推开,并基本完成。法院组织法应当及时修改,删除“经济审判庭”的设置。   三、完善审判制度   死刑案件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法院组织法第1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授予高级人民法院行使。这是1983年修改法院组织法时,解决“严打”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力量不足、难以复核全部死刑案件的权宜之计。实践中该条规定问题不少:一是导致死刑案件二审程序与复核程序重合,造成刑诉法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二是由高级法院核准部分死刑,会造成对死刑案件量刑标准不一致;三是1996年和1997年修改的刑诉法和刑法均再次确认了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新法应当优于旧法,基本法律的效力也应当高于一般法律;四是有违我国自古以来慎行死刑的传统。死刑复核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可以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负责审理、核准。   现行法院组织法对审判监督程序规定比较笼统。这是造成实践中再审程序提起过滥、案件“翻烧饼”的重要原因,严重影响了生效判决的稳定和法院的权威。刑诉法、民诉法已对再审的时限、理由等作了较明确具体的规定。法院组织法也应作出相应的修改。   用判例这种生动、直观的方式解释法律,能够保证法官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有助于促进法制的统一,符合司法改革的总体方向,符合我国法制的历史传统。因此,有必要修改法院组织法,对判例的选择、效力、参考应用等作出具体规定。   应当增加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直接聘任专家陪审员的方式,适当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科学设定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陪审员与审判员的职权和职责不可完全等同,有必要对二者进行科学的分工。应明确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的保障,包括津贴、补助、人身安全的保护等。   四、科学分类管理法院人员   法官、书记员、行政官员和司法警察等职责不同,需要通过不同的方式和程序进行选任。对此应当在法院组织法中明确作出规定。   取消“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的称谓和职能划分,统一为“法官”、“法官助理”,并重新设定相应职责。   现在法院人员数量主要通过编制控制,但对法官的数量还没有法定控制方式,造成了目前法院具有审判职称的人数很多,但真正从事审判业务的法官却严重不足。对此,法院组织法应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的比例、确定员额的方法以及程序等。   法官法修正案已将法官任职的学历提高到本科。而现行法院组织法只笼统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应当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应当进行修改。   实行法官高薪制,提高法官待遇,为独立公正审判案件提供物质基础。实行法官终身制。除因渎职受到处理或者身体、年龄原因,任期届满前不得撤职、免职、调离或强迫退休。   五、保障法院经费   现行法院经费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法院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负担。这种管理体制容易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同时,法院经费受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制约,也缺乏可靠保障。因此,应明确规定法院经费实行中央和省级财政两级经费管理体制,即各级法院的人员工资经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业务和建设经费等全部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制定预算方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地方各级法院的业务和建设经费等全部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由高级人民法院制定预算方案,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法律变了,形势不同了,法院组织法再不改可真不行了。”李道民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