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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之为“师”

发布时间:2005-03-15 浏览数:1,250

    或许,中国人的文字总比洋文更能准确地表达某种东西。譬如,把以法律当饭吃的人称为律师就是一例。“法律先生”也是先生。说到底,被称为“先生”的人就是靠“卖嘴”为生的人。律师和教师差不多,他们首先得赚钱养家糊口。两者得不同在于,教书的人除了过日子还要”育人”,而律师则除了赚钱还得“运送正义”。教书人的“育人”说穿了就是他不但要把对象预设为无知,而且还要假定其人性上的善恶,“此人可教”,不仅是说他的脑袋可以擦洗,而且也意味着他品性上可以教化;同理,律师运送的“正义”也并不是像教科书说的那样玄乎,与法律打交道——说穿了——就是既要“用脑”也要“用心”。脑袋的好坏只是智愚的标准:“只有聪明的律师才能赚到钱”;而心眼的好坏则意味着善恶。正义与心眼有关与脑袋无关。一个好的“法律先生”首先是个心眼好的人。我从不相信律师的神话,但我坚信好律师就是一个自己吃饱了还知道饥饿滋味的人。

    某种制度造就了律师,因而制度的建设得靠律师帮忙,一个好律师不仅要熟悉制度的规则,而且他还要有一颗不泯灭的仁爱之心。

    律师既不是正义的天使,也不是魔鬼的化身。他首先是靠法律吃饭的人,纠纷造就了律师的兴盛,无知孕育了教师的壮大。苏格拉底则是兼而有之。

       ————《律师文摘》2005年第一期卷首语  王人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