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发布时间:2005-09-07 浏览数:729
本报记者 倪晓
今天16时15分至17时45分,世界法律大会“程序公正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专题研讨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厅举行。
会议由专题中方主席、中国人民大
与会代表认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不仅要做到实体公正,而且要做到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事实上,没有程序上的公正,很难做到实体上的公正。而没有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公正,也就谈不上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与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息息相关,是司法为民思想的根本体现,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因此,从理论上深入研究程序公正问题,不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具有长远的历史意义。
司法资源是保证程序公正的重要物质基础。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司法资源,特别是人均司法资源尚显不足。在司法资源十分有限的条件下,要实现程序公正的要求,必须对司法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优化组合。要充分挖掘现有司法资源的潜力,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司法资源的作用。
秦正安在发言中介绍,自1991年至2004年,北京市法院收案量从六万多件,猛增至三十多万件,增长了近五倍,在案件数量大幅度攀升的情况下,北京市法院系统审判力量却保持了基本固定不变,与往年相比,审判人员数量甚至稍有减少。2004年,北京市法院在编法官人均结案192.8件,意味着每4天(有效工作日)就要办结3件案件,工作强度非常之大,审判力量不足与案件量之间的矛盾异常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通过审判资源的优化组合,使有限的审判资源得以充分有效地发挥,提高审判效率,显得尤为重要。
岑浩辉在发言中重点介绍了澳门特别行政区民事诉讼中的上诉制度。他认为,在任何一个独立的司法区域,上诉制度不但是整个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透过对上诉制度的分析,亦可看出每个国家或地区对其国民或居民基本权利的保障程度。上诉制度的不同,不但导致司法组织架构的不同,而且牵涉到司法机关审级、司法官员、辅助人员上的配置,诉讼终结所需时间的长短、律师的代理、诉讼费用等问题。
陈光中教授对刑事程序公正的标准与价值作了概括的阐述。他认为,刑事司法涉及公民的财产权、人身权、人身自由权和生命权,更应当高度重视程序的公正性。程序公正有着独立的价值,可以保证实体公正,实现司法终局性,体现司法权威,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性,有助于增加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但是,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不是静态的并重,而是动态的平衡。
龙宗智教授认为,随着依法治国和经济市场化与全球化的推进,进一步修改刑事诉讼法,建立适应我国社会发展需求,比较完善的刑事诉讼制度,已成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法制课题。龙宗智教授在回顾分析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状况的基础上,对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的必要性与修改的方式、内容等问题作了系统地分析。他认为,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应确认“无罪推定”原则、“一事不再理”等原则,推进强制措施改革,保障律师的作用与权利,完善证据制度和审判方式与程序。
代表们认为,通过这次高规格、高水平、全方位、多层次的国际研讨,增加了对程序公正与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相互关系的交流和理解,对我国进一步实现程序公正的目标,加速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进程,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