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交法实施后首例行人违章被撞死案终审 依道交法76条司机责任减半 保险公司在强制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br
发布时间:2005-12-06 浏览数:858
本网北京12月5日讯 郭京霞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首例因行人违章被撞致死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今天终审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穿行北京二环主路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奥拓司机刘寰在紧急状态下采取了一系列应变措施,但确有不当之处,因此减轻刘寰应承担赔偿责任的50%。
法院判决刘寰一次性赔偿死者丈夫吴军发等4人急救费、运尸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0880.06元。刘寰反诉请求死者家属赔偿其修车费得到法院支持,刘寰终审获赔修车费664元。鉴于承保刘寰车辆的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死者亲属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具有法定赔偿义务,法院判令刘寰先行给付保险金额五万元,刘寰可于事后向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2004年5月9日20时55分左右,行人曹志秀在宣武区南二环主路菜户营桥东侧步行由北向南进入二环主路横过道路时,适有刘寰驾驶“奥拓”牌小客车由东向西在主路内左侧数第一条车道内行驶。刘寰发现曹志秀后在采取制动措施过程中,小客车前部撞到曹志秀,造成曹志秀当场死亡,小客车受损。
2004年7月,在宣武交通支队作出双方负同等责任的认定后,曹志秀的母亲、丈夫和两个儿子将刘寰起诉到宣武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7万余元。刘寰同意按30%承担责任,并提出反诉,要求对方支付他于交通事故发生后支出的急救费、修车费等1750元。
2004年9月29日,宣武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曹志秀、刘寰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其二人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法院判决刘寰赔偿曹志秀的家属各项损失费共计15.69万余元;曹志秀的家属也要赔偿刘寰修车费664元。
2004年10月,双方对判决结果均不服,分别上诉至市一中院。曹家要求刘寰按80%的事故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3.9万余元。而刘寰则要求查明事实,改判承担30%的交通事故带来的损失,同时驳回曹志秀的家属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2004年12月15日,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双方都提交了新证据,用以证明对方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减轻其赔偿责任的条件就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同时,机动车驾驶人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一中院认为,首先,曹志秀穿行二环机动车主路的行为违反了道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将其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健康置于极其危险的境地,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次,刘寰在紧急状态下采取了一系列应变措施,刹车、鸣笛、避让,基本达到了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遇紧急状况时所应做出的必然反应,但刘寰发现行人时与行人相距约100米,采取的措施是鸣笛、轻踩刹车而未及时踩死刹车,避让行人时与行人所行方向一致,且在采取措施过程中轻信行人可以快速前行避开其车辆,确有不当之处。曹志秀行为违法以及刘寰采取的应变措施,共同构成减轻刘寰应负赔偿责任的条件,应以减轻刘寰对曹志秀之死之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50%责任比例为宜。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判后反应
宣判后,吴军发一方的委托代理人表示,终审判决具有进步意义的是按照新道交法第七十六条关于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有关规定,判决刘寰先行给付50000元的保险金额,不过代理人亦表示终审判决的赔偿金额低于他们的预期。
刘寰的代理律师拿到判决书后第一件事是计算赔偿总额。他表示,终审判决尽可能地还原了车祸发生现场的情况,而且法院最后的计算标准由原来各自承担50%的过错责任改为减轻赔偿责任的认定方式,是一种司法理念上的进步。然而,终审判决虽然减轻了刘寰的赔偿责任,但是比例仍然过大,应该按照最小比例,比如按照10%或20%的比例进行赔偿。
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