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詹礼愿,一名积极认真的律师
发布时间:2006-02-13 浏览数:4,100
詹礼愿,广州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获市律协2002、2003年理论成果奖一等奖,2003年行业管理奖。
詹律师自从2003年5月担任民委会主任以来,积极领导民委会参与多次的策法立法活动,为司法解释的制定、修改出谋献策。
2003年9月,詹律师带领民委会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提交了修改意见,《人民法院报》及《中国法院网》均予以了专门的报导、转摘。
200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广泛向社会各界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该司法解释共二十八条,涉及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保管使用、处理程序、期限、效力等方面。
该征求意见稿的公布,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应,众说纷纭。讨论的焦点是:司法解释第五条“禁止查封的财产”列明的十二项禁止查封的财产。同时,该条也引出了一个话题:强制执行制度的价值取向,是债权人利益至上,或是以社会稳定为根本?
在詹律师的组织下,民委会特别召开了相应的司法解释研讨会,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修改意见稿,建议删除第五条,按照强制执行的法律精神重新拟定。
民委会的修改意见稿一经提交,即被相关的媒体转载,同时,也引起了民营企业界的高度关注。上海新民周刊记者特地电话采访了民委会主任詹礼愿。
詹礼愿在采访中提到:强制执行这个制度存在的根本目的,首先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不是维护社会的稳定。这一制度所执行的,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对于已经确立的法律条文,我们应该尊重它的权威性。整个社会的稳定,是全社会每一公民,包括个人、政府机关、金融机构、公益法人、以及企业的责任和义务,而不是有限的债权人的义务,不能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来维护债务人的稳定,不能将社会稳定建立在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之上。
“当然,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客观有可能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一个公民有可能因为强制执行,给他的生活带来严重困难,但这个时候应该是由民政部门对他伸出援助之手,而不是以牺牲法律的价值观,来换取对债务人的救助。”詹礼愿说,在强制执行领域,就应该最大限度地让国家的法律文书产生权威性和公信力,与此同时,通过相应的其他途径,来解决由此带来的社会稳定问题。
“我相信最高人民法院对民营企业没有任何偏见。但是我们知道,不少民营企业是合伙人制,合伙人企业是无限责任企业,在这样的企业中,个人的生产资料和企业的生产资料是很难区分的。这种情况下,它就很容易成为无限可执行、可查封、可扣押、可冻结的对象。所幸的是这只是一份征求意见稿,我们已经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提交最高法院,希望正式颁布时能有所改进。”
(内容部分转载自《新民周刊》)
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詹礼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