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民首获行政规章建议权
发布时间:2002-09-12 浏览数:1,770
《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1月1日实施。这标志着,广州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了向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权。按照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规定,广州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 制定规章的建议应当包括规章的名称、主要内容和制定的目的、依据。市政府法制机构将对制定规章的建议组织研究或者转交相关部门研究。相关部门将在30日内把处理意见回复市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将在收到相关部门意见的15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建议者。对可行的建议,市政府法制机构将在拟定规章计划时采纳。 政策措施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改变适用条件和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策措施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意见,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处理。 广州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李力说,以前制定规章,公民个人不参与。现在,政府将制定规章的权力给了社会,百姓可以提建议,政府开阔了视野,制定出来的规章就会更完善。同时,公民有对政府的政策措施提出异议的权力,这从侧面有利于监督政策措施的执行。换句话说,就是公民有了社会监督权,对某一问题有看法,或对正在执行的政策措施有异议,可以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建议,法制机构必须给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