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律师协会会费收支专项审计办法
发布时间:2013-01-28 浏览数:7,011
(2008年5月10日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增加广州市律师协会会费收支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协会财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管力度,规范协会内部的财务管理行为,促进协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结合律协综合管理工作的客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审计,是指委托社会上具有专业资格的审计机构,运用法律规定的审计方式,对协会收缴会费后的开支事项等财务状况进行审查的活动。
第三条 社会专业审计机构通过审计后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是财务监督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并向理事会汇报协会会费收支状况的主要文件之一,也是提交律师代表大会与会律师代表审议协会会费收支决算报告和协会会费收支预算报告的必备文件之一。
第四条 社会专业审计机构的入选条件为:
(一)具有开展单位财务收支状况审计的合法资格;
(二)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5名以上的执业注册会计师以及有从事过相关专项业务审计的实践经验;
(四)在审计行业内有较好的口碑,无受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行政、司法机关处分;
(五)愿意提交书面承诺,对在审计过程中获悉的协会信息,自愿承担保密责任。
第五条 社会专业审计机构的选聘,由协会财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每名委员只可推荐一家审计机构,采用邀请招标的方法,最终由财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投标单位的收费报价等综合因素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的表决方式决定中标的审计机构,获得委员人数过半数以上多数票的为通过。
第六条 社会专业审计机构对协会会费收支预算执行情况的专项审计工作,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广州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广州市律师协会会费收支及管理监督办法》、当年度执行的《会费收支预算报告》以及协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与会费收支有关的决议,均作为专项审计的衡量依据。
审计报告除应当符合对社团进行专项审计的要求之外,应重点体现以下几项审计内容:
(一) 银行开户情况。主要审查协会会费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设帐户及管理程序的情况。
(二)帐册管理情况。主要审查协会财务部门对收支帐目管理方式的建立和健全情况,帐面数据是否平衡,帐面余额与银行存款记录是否相符。
(三)会费收缴情况。主要审查会费、协会网站使用费、各项赞助费、会费利息收入等全部应收费用的真实性,有无多收,少收,漏收,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减免收费事项。
(四)会费上缴情况。主要审查会费上缴依据、缴款项目、缴款方式、缴款额度、缴款期限等以协会整体开支的各项应缴费用的上缴情况。
(五)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审查协会工作年度中的专项经费、各专门委员会经费、律协执行机构工作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预算外情况。主要审查协会会费超出当年度经费预算使用事项,如周转金和预算外资金的来源,以及管理及使用情况,效益与处置情况。
(七)机动经费情况。主要审查年度机动预算的预留,以及使用时调拨、追加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划拨后使用的落实情况。
(八)开支核销情况。主要审查协会会费开支项目是否符合协会管理规定,会费使用前请款、借款、提取备用金,以及会费使用后的核销手续是否完备。
(九)公益基金、会员互助基金、维权基金、继续教育基金的使用情况。主要审查各项基金的使用是否符合各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各项基金的使用程序、手续是否完善。
第七条 协会财务部门对财务监督委员会选定的社会专业审计机构应及时办理签约手续,对该审计机构根据约定开展的审计工作,应当给予积极的配合、协助,并应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银行帐户、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年度会费收支决算报告和会费收支预算报告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二)协会内部管理的规章和制度等资料;
(三)协会的各年度预算报告,以及追加、增加预算的决议,或相关批件;
(四)审计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八条 专项审计费用单独预算,在会费中开支。
第九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