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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通过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5-11-23 浏览数:828

单位辞退等四种情况举证责任倒置

  本报讯 陆贵生 记者郭宏鹏 今后对涉及到辞退工作人员等四种人事争议实行举证倒置原则,由作出决定的当事单位负责举证。这是11月19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表

决通过的《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草案)》中规定的。
  草案规定,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负责举证。但在实践中,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单方面作出解除聘用合同等决定而引起的人事争议案件,有关案件的证据材料往往掌握在单位一方,而其不愿意提供,同时工作人员一方又无法举证。为此,草案规定,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不同意工作人员辞退或者单方面作出解除、变更聘用合同等决定引起的人事争议的,由作出决定的单位负举证责任。
  草案还规定对人事争议处理程序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环节来设定,即人事争议发生后,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可以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