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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召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研讨会

发布时间:2010-12-20 浏览数:7,789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内容涉及夫妻财产的认定和分割、按揭房产的处理、亲子关系的确认、夫妻生育权的冲突、“第三者”索要补偿等问题,这些都是近年来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也是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难点问题。

    2010年12月11日下午,市律协婚姻法律专业委员会召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研讨会暨2010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年会”,讨论《意见稿》相关法律问题。会议由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游植龙主持,副主任陈樟宜,委员会秘书长丁保银等9位委员及市律协副秘书长钟睿参加了会议。   

    会议主要围绕《意见稿》的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九条展开讨论,涉及房产等财产的有关条款是讨论的重点。多数律师认为,“按照中国习俗,结婚一般是男方买房女方陪嫁,如果将婚前首付房一律认定为出资方所有,不利于保护女方当事人权益”。而且“婚后登记的房产涉及婚姻法和物权法哪个优先适用的问题,对于财产关系的处理,物权法是一般法,婚姻法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的原则,夫妻家庭财产问题应首先适用婚姻法,所以个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有配偶者为解除同居关系签署的补偿协议的效力问题,大部分与会律师都认为,《意见稿》第二条应该删除 “为解除同居关系”,因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了财产性补偿,可能是仍在同居关系期间约定了财产性补偿(这种情况也应该适用处理),而且即使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也不一定明确约定以解除同居关系为目的,《意见稿》内容限定“为解除同居关系”适用范围太过狭窄。关于第十九条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有律师认为,“过错的性质、发生的原因、导致的后果等都不尽相同,不能简单地予以抵消、规定双方均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会后,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游植龙根据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经汇总、整理已提交至最高人民法院。

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丁保银(左)主任游植龙(中)副主任陈樟宜(右)

参会律师合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