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公司法实施前发生纠纷如当时无规定可适用新法
发布时间:2006-05-09 浏览数:1,162
本报北京5月8日讯 记者王斗斗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据了解,该司法解释规定,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对于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是否适用公司法,该司法解释明确: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司法解释还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司法解释还明确:对于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