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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文化的与众不同

发布时间:2004-04-15 浏览数:1,187

   文·朱 媛 扬州大学政法学法学系   钱剑奎 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作为一支相对独立的力量,与国家和其他社会力量一起,肩负着推进社会民主与法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使命,承担着使人的生存价值得以充分尊重、使社会正义得以依法伸张的重任。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到来,时值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中国的律师,将以怎样的理念、品位、素质与精神风貌去接受这新的机遇与挑战,去实践律师的社会理想,这是一个令人关注的命题。其中,“律师文化”的构建无疑对这一命题挑战有着实际的意义。   众所周知,文化的力量就在于它能够造就一种使人就范的氛围,并以此规范一个人的价值取向、行为方式和生活信念等。因此,人们之所以注重律师文化的建设,并将培育良好的律师文化视为引领律师素质全面提高的成功之路,将其视为律师事业发展壮大的治本至宝,正是因为律师文化作为管理的软件能发挥物质资源等硬件所起不到的作用和功能。   所谓律师文化,是律师事务所基于自身的传统特色、价值理念而形成的自己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思想模式,应由律师的人文精神、服务宗旨、职业道德、行为习惯、品牌形象、管理制度、工作环境、自主知识产权等一系列因素构成。从形式上讲,律师文化应属于人的思想范畴,指律师的价值理念;从内容上讲,则是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发展战略、管理运作制度、法律服务模式等在理念上的反映,是内在的约束与激励人的一种系统化要求。从广义上,律师文化可称为整个律师群体的律师文化;但狭义上一般理解为关于某一律师事务所的特色文化。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律师文化不仅是涉及律师整体素养能力的提高,关系到民主法制软环境建设的重要因素,也是涉及到一个律师事务所能否高效发展、是否具有竞争力与生命力的重要力点。成熟的律师文化对于一个律师事务所意味着是一笔集合了集体智慧的无形资产,是若干个体文化风格与观念有机融合后在质的层面上的飞跃,其外延极广,内涵丰富多彩,包括所名、所徽、所歌、所规、所风、所刊、所容、所之域名等在内诸多方面均可成为律师文化的载体。对于身处律师文化的每个律师而言,其个体身上积极的人文精神实质上已被整合成集体的人文思想,并且又反作用反规范于每个律师个体,最终,律师文化成为全体律师事业发展的思想根基,成为其行为规范的导航系统,成为律师团队的事业核心与精神支柱,成为对律师个体行为进行评判的价值标准。   因此,对于现代化的律师事务所的建设与发展而言,律师文化的作用不容忽视:   首先,律师文化具有激励作用。其次,律师文化具有自我规范的作用。第三、律师文化具有凝聚作用。第四、律师文化具有协调作用。第五、律师文化具有提升律师素质与形象品牌的作用。第六、律师文化具有增强竞争力的作用。   尽管与其他行业文化一样,律师文化对于律师本行业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律师执业的特点及历史,也同时决定了中国的律师文化有着与众不同的特点:   首先,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律师文化很不成熟,尚处于探索与形成阶段。其次,律师文化的进步与发展,与整个法律文化的演变相适应。第三,律师文化作为一种行业文化,必然反应出行业特点。第四,我国的律师文化中,经营理念与公益理念兼而有之。   我们应当看到,律师文化不只是一个抽象的理念上的东西,实质上其所涵盖的东西非常丰富形象,正基于此点,律师文化的建设是可以操作和预期的。因此,对于我国目前的律师文化建设,笔者以为,必须将其当作一项系统工程来做,并且要重点针对我国律师文化的薄弱环节进行建设。   首先,我国律师文化的建设,与市场经济价值取向及民主政治制度有着内在的关联性。   由于历史和法制环境的局限,我们的律师常受制于个人前途的局限,缺少明确的政治抱负,当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和利益的冲突时,律师往往缺少政治家所应具有的认识能力和经验。当然,这与我国法律传统有一定的关系,律师在中国人的习惯定势中,只是被归于为个人或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人们习惯于将律师与经济而不是政治联系在一起,因此,在我国,律师为政治服务,甚至从政并有所为者凤毛麟角、几为空白。   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亦在稳步推进,这就要求律师行业在适应这种改革的同时,本身不仅随之迅速进步,还要积极参与发展。尤其在入世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理念被迅速接受,我国将逐步开放法律服务市场之际,律师必须很快地调整自己,迅速找准位置,提高自己的素质与品位,推动市场改革,在WTO的机遇与挑战面前确立与提高律师的文化形象。如WTO本身,是对国际交往的一般秩序和民族利益的双重尊重和维护,这便需要律师以敏锐的政治觉悟、强烈的人文关怀意识,站在人类文明进步和国家整体利益的角度去处理自己的具体的业务,从而我们的律师不仅要具备熟练的专业技能,全面的服务水准,更需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全局观念,需要有成熟事业观与热诚的人文服务精神,而不能仅停留在某些个人的价值取向上、商业利益过重的私心上。并且,律师应当有所作为,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树立信心,积极关注立法,参与立法,以自己的高水准的法律服务推动实践完善社会制度,使之成为一种主张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力量。   其次,我国律师文化的建设,应当是民族特色与国际接轨的结合。   文化本身的性质、内涵或者张力,更多地决定了它必须承载着民族、历史的东西,任何文化都不能截然割裂开文化的背景与文化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关系。中国的律师文化在反映出律师行业文化的特色的同时,还必须反映出中国律师文化的宗旨、服务对象、反映出律师文化的中国底蕴与特色,例如,在中国特色的法律背景下,《孙子兵法》、《孟子》等有关思辩的中国优秀传统文化财产,诸多更易于被中国人所接受与认同的论辩演讲的技巧,调解、谈判、代理过程中符合中国人传统心理特点与习惯定势的双赢方式等等,都会通过律师文化的形式传递给当事人以更加容易接受与欣赏的服务模式。   但同时,毋庸置疑的是,加入WTO后的社会要求及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体制改革,都进一步需要中国律师的人文素质和观念不能只停留在纯粹中国式的与传统的理念上,必须与之相互适应。如,WTO的目标与中国法制改革,都对律师业务发展的国际化、自由化、专业化提出了要求,律师事务所要尽快适应市场竞争的要求,从原始的、小生产的模式中解放出来,引进现代化的经营理念、管理制度、营销手段,实现事务所结构、管理模式、服务方式、业务领域等的根本性转变,走现代型、专业化、协作化的发展之路。所有这些,都说明,律师文化的建设必须体现出与国际接轨,体现国际律师主流文化的特点。   再次、我国律师文化的建设,必须符合一般文化建设的规律,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地进行。   与其他行业文化一样,律师文化从层次上来说,由业务文化和业余文化等所组成的表层文化、管理文化和制度文化等组成的中介文化、精神文化和道德文化所组成的内层文化构成。应当说,这三者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其中,通过管理文化的中介作用,将律师文化的基础表层文化与律师文化的核心精神文化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种具有规范作用的“文化定势”,一种具有感染力的“文化氛围”,一种具有潜移默化作用的“文化品位”,来影响律师们的思想和行为,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从而,在律师事务所的制度建设中,以诸如诚信法律服务价值观等道德规范、价值观念、服务宗旨来塑造可信的律师品牌形象、引导提升律师业务水准、有目的有意识地提高律师素质能力,并且,从另一方面,通过律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以更专业的能力去实践专业的理念,更全面的素质去实现为社会服务的目标。   最后,我国律师文化的建设必须落实人本思想。   毫无疑问,律师是律师文化中的主体。律师文化必然依附于律师这一特定职业。律师文化涵盖着律师的个人气质、人格力量、精神面貌、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等方面;律师文化的核心内容便是塑造律师诸如诚信理念、人文思想;而律师文化的实质或终极目标即是培育一支为社会发展起积极作用的高素质律师队伍;律师职业本身相对其他职业来说,也显得更具自由度、更强调个性特征。由上可知,律师文化建设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便是人本主义思想的落实,将律师视为与律师事务所相并列的独立主体,尊重其自身价值观念、发展目标,争取实现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整体目标的一致,在为律师个体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的同时,也同时实现了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最终达到双赢。事实上,正是由于律师文化建设的参与,才使得制度管理得以与原本对立的人本主义有机结合,形成一种柔性更具效率的管理模式,即使律师个人的特长与自我意识得到充分的张扬,又保证了这种张扬不具有破坏性,被律师自觉地接受并规范在一个被律师制度规范的合适的限度内。   当我们完成了律师文化建设之后,我们就有理由相信,律师文化所倡导和凝聚下的共同理念、共同目标、共同事业,将会在实践中发挥出独特的魅力:从社会的角度而言,它会理性地融入并推动社会主流思想所倡导的法律文化的发展,并通过它所指导的实践活动为社会积极服务;从律师事务所的角度而言,它具有自身特色的隐于内彰于外的价值观念将成为该单位品牌形象与竞争力的象征;从律师个体的角度而言,他将从中寻找到个人理想抱负与经济效益最佳的契合点,获得个人价值实现的导航系统。    新闻来源:中国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