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服务收费有了法律规范
发布时间:2003-07-09 浏览数:1,316
对个性化服务收费随行就市;涉及广大居民和企业利益的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对小额存款不得收费——— 收费有了法律依据 从10月1日起,去银行带着大堆零钞办理存款业务和大额取款都将面临收费。6月26日,中国银监会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布,自此,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开始有了法律依据。 办法共20条,分别就银行服务定价结构、定价行为监管、储蓄收费管理以及价格的监督处罚等方面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到哪些项目该收费、哪些项目不该收费,以及上下浮动幅度多少等,办法并不涉及,这有待管理部门制定配套措施。 依据办法,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方式,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主要是涉及广大居民和企业利益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办理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 对百姓最为关心的两类业务,包括储蓄存款、取款、开户和销户业务,以及基本结算业务包括汇款、支票业务等,办法有具体的限制性规定:开户、销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业务,不收费。大额取款业务、零钞清点整理储蓄业务除外。至于“零钞”、“大额”的界定以及相关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将由银监会负责。 此外,银行代发工资、代收公用事业费用等代理收付类业务,收费将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不予承担。 质价相符禁止不正当竞争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强调,办法实行后在某种程度上会增加老百姓的支出,但不会有很大的影响。因为除了百姓最关心的项目有限制性规定外,商业银行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必须由总行统一制定,分支机构不能自行确定收费项目和调整标准。 而且,百姓也有监督的渠道。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按照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其营业网点公告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标准。商业银行制定的服务价格,应至少执行前15日向银监会报告,至少执行前10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这意味着以往有的银行即日公布即日实行的做法将行不通。 中国银行业协会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也将发挥作用。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将受到处罚。另外,商业银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协会将通过适当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明码标价监督有道 可以说,办法的制定出台是行业发展的趋势。与赚取存贷款之差传统的赢利模式不同,银行个性化的服务需求日益增强,而且传统模式随着利率几次降低,利润趋薄。作为企业,银行不得不考虑成本因素。何况,中间业务还是银行赢利的潜在增长点。据统计,在我国,目前中间业务收入平均只占到总收入的8%甚至更低,而在美国和日本这个比例一般都超过30%。 比如此前争议的小额账户要不要收费的问题,银行希望收费。因为小额存款可能获得的收益太低,不足以弥补成本。但银监会表示,尽管收费符合国际惯例,但不适合我国公众整体承受水平。因此此项收费不被允许。而对其他收费项目,办法也规定,银行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充分考虑个人和企事业的承受能力。 不该收的不能收,该收的也不能不收或少收。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制定价格、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禁止利用服务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银监会表示,低于成本价格开展业务,属于不正当竞争,将受到制裁。另外,银监会也禁止通过价格联盟抬高收费标准。 对于商业银行来讲,虽然今后可以理直气壮地收费了,但百姓对服务的要求无疑也会相应提高。怎样做到质价相符,将是银行下一步面临的问题。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