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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就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关情况向全国作专题汇报

发布时间:2006-07-20 浏览数:1,272

   
    7月1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政治部主任李克受肖扬院长委托,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就全国法院贯彻落实《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专题汇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听取了汇报。

   黄松有、李克在汇报中指出: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措施,也是深入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决定》实施一年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有关部门支持下,各级人民法院积极主动开展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贯彻《决定》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岗前培训、参与陪审、后勤保障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和初步成效。各级人民法院采取有力措施,扎实做好宣传、选任和培训工作;争取各方支持,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深入开展;积极创造条件,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职权;健全制度规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积极协调沟通,切实落实经费保障。


   黄松有、李克在汇报中说:《决定》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完善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解决数十年来积累的诸多问题,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等诸多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并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比较明显的成效:弘扬了司法民主,促进了司法公正,强化了司法监督,增强了司法权威。


   黄松有、李克在汇报中说:《决定》实施一年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总体运行态势是好的,但由于实施时间尚短,而制度的健全完善又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决定》的全面贯彻落实还有不少工作需要继续推进,目前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决定》的贯彻落实在不同地区呈现发展上的不均衡;各地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定位仍存在认识上的差异;人民陪审员的经费保障在部分地区尚未得到有效落实;对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尚需要进一步统一和规范。


   黄松有、李克在汇报中指出:《决定》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有些是人民法院自身通过努力能够解决的,有些则需要相关部门更大的关心、支持与配合。为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进一步贯彻落实《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如下工作设想和建议: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进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同感;完善配套制度,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序、有效运行;充分发挥功能,完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体现政策倾斜,采取特别政策解决贫困地区人民陪审员的经费保障问题。


   顾秀莲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领导对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所做的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认为这项工作仅仅开展一年,就取得重要进展和初步成效,是难能可贵的。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领导高度重视,工作扎实,措施得力,因此使这项工作有了良好的开端。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