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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下广州企业复工指引及实务解答

发布时间:2020-03-04 浏览数:3,969

01广州市企业复工指引

(一)总体原则:分类推动,安全有序

对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的企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要全力保障复工复产。

对批发市场(不含农产品批发市场),影院、剧场等娱乐场所,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旅游景区、旅行社等文化旅游业以及经营单位,要审慎核实复工复产。

除前述两类企业外,其他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企业,要积极稳妥推进复工复产。

(二)复工复产条件:落实“五到位”,做到“五个一”

1.落实“五到位”

1)防控机制到位。企业要制定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措施和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负责人的疫情防控工作职责和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

2)员工排查到位。企业要做好员工排查登记,掌握复工复产每名员工健康状况、过去14天去向,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严重地区的员工建立台账,按规定对其采取健康管理等措施,14天观察无恙后方可上岗;对仍滞留在疫情严重地区的员工,要劝其暂缓返岗。

3)设施物资到位。企业要准备必需的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落实隔离场所。不具备自行设立隔离场所条件的企业,要按照市、区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社区报备。

4)内部管理到位。企业要做好生产办公场地、员工居住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等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原则上要实施封闭管理和弹性工作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生产办公场所,每日对所有进入的人员进行体温探测。鼓励实行错峰上下班,采取网上办公、视频会议、分散就餐等措施,降低人员流动和集聚风险。

5)宣传教育到位。企业要制定疫情防控知识培训计划,在生产办公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防控知识宣传专栏,大力普及相关防控知识,多渠道做好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工作。

2.做到“五个一”

企业在复工复产前要落实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制定一套复工复产方案、组织一次全面检查、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召开一次班前会议“五个一”管理措施。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责任、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到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复工复产。

(三)广州各区企业复工具体操作指引

1.天河区

根据天河区防控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天河区辖区内企业复工复产的告知书》规定,天河区实行复工复产核实制:

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企业应登入“天河企康”微信小程序,按照程序如实、完整填报有关信息;填写《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承诺书》并通过邮箱提交给行业主管部门。全面落实好疫情防控措施后,有序开展复工复产,未落实防控措施的不得复工复产。不如实申报信息的将纳入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2.越秀区

根据越秀区防控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实施辖区企业、楼宇复工复业报备制度的告知书》规定,越秀区实行复工复业报备制:

全区各企业、楼宇复工复业,在具备条件的前提下应登录“越企康”微信小程序,按照程序如实、完整填报有关信息,并务必全面落实好疫情防控措施,提交企业承诺书,做好充分准备后,提前2天(自然日)报备,有序开展复工复业。

3.海珠区

根据海珠区防控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关于明确企业复工复产相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海珠区实行复工复产报备制:

1)以下场所复工时间延后:辖区内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剧院、封闭式体育馆、娱乐休闲场所(包括棋牌、沐足、桑拿、游戏厅、卡拉OK、封闭美容健身等)、网吧、游艺场所、文化旅游经营单位等;辖区内城中村内制衣厂、作坊、仓库等场所;辖区内日租房、民宿和小旅馆等场所;中大布匹市场;辖区内其他密闭不通风的经营场场所。

2)其他专业批发市场及建筑、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备工作指引,另行规定。

3)其他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企业,按照办公地点所在地,于开工前须至少提前3日(自然日)通过电子邮箱向属地街道报备,按要求提交复工复产备案材料。报备实行分级管理。员工5人(含)以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交《海珠区企业复工复产备案表》报属地街道报备;员工5人以上的企业,提交《海珠区企业复工复产备案表》、疫情防控方案报属地街道备案。

4.白云区

根据白云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最新发布的《关于做好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规定,白云区现已实行复工复产备案制:

1)以下企业暂不得复工:批发市场(不含保障民生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影院、剧场等娱乐场所、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旅游景区、旅行社等文化旅游业以及经营单位。

2)满足条件的各类复工复产企业可直接向企业实际办公和经营所在镇街提交复工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企业复工备案表、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

5.荔湾区

根据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做好专业市场复工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荔湾区对区内各专业市场实行复工审核制:

符合复工条件的专业市场,市场方要在复工前2天向属地市场监管所提交书面申请,由属地市场监管所组织人员对市场实地核查通过,报区市场监管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启动复工。

复工申报须提交以下材料:(1)复工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市场疫情防控工作方案;(4)市场防疫物资储备明细表;(5)市场工作人员身体状况排查表及场内经营者花名册;(6)市场清洁消毒证明材料;(7)承诺书。

根据荔湾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做好规上工业企业复工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荔湾区对区内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行复工备案制:

1)企业报备。为提高备案效率,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复工前向属地街道提交复工备案表、疫情防控承诺书、企业营业执照进行登记备案。备案后由街道办事处检查符合复工条件后才可复工。

2)企业复工。组织返工全体员工第一时间完成“穗康”小程序进行信息登记,同时组织学习《机关企事业单位节后复工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引(试行)》、《机关企事业单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消毒工作指引(第一版)》、《广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公告(第2号)》。

6.黄埔区

根据黄埔区防控领导小组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组印发《关于持续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穗埔安办〔202016号)规定,黄埔区实行复产复工报备制:

1)全区各类企业复工复产,要在具备条件的前提下,在开工前须至少提前1日(自然日)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提交复产复工备案表、疫情防控承诺书。

2)对区内工业企业、科技企业,可通过网上在线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备;登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系统(http://kfqajj.gdd.gov.cn)“企业复工备案”模块,填报内容并上传《复工复产申请表》、《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和安全健康排查两清单》《疫期在岗湖北籍员工信息表》;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处对企业上传文件进行复核,通过“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信息系统”发出备案结果,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备案意见书》;从复工复产至全省重大公共卫生一级响应结束,工业企业、科技企业每周二、五上午12时前需通过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系统(http://kfqajj.gdd.gov.cn)“企业自查”(管理台账-企业自查)、“疫期在岗湖北籍员工信息上报”(政企交流-疫期在岗湖北籍员工信息上报)报告企业最新安全自查情况和在岗湖北籍员工基本信息。

3)对区内建筑企业、交通运输企业、专业市场、商贸餐饮企业、大型商业体等企业,应向区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备手续,具体操作指引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7.番禺区

根据番禺区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实施企业复工复产报备制度的通知》规定,番禺区实行复工复产报备制:

1)报备程序及受理方式。2924时后,全区各类企业复工复产,要在具备条件的前提下,须至少提前2日(自然日)进行报备。企业向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报备材料。须提交的材料包括,《企业复工复产备案表》(企业对照复工复产条件开展对照自查,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并填写落实情况)、《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企业复工复产条件审核。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企业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备的,2日(自然日)内对照“六个到位”组织现场核查,经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备案意见并盖章《企业复工复产备案表》。

8.南沙区

根据南沙区发布的《南沙区工业企业复工复产报备制度的工作指引》规定,南沙区实行复工复产网上报备制:

企业在复工报备系统上进行复工报备,并将报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南沙区复工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企业湖北籍(有湖北旅居史)员工花名册、防控物资储备情况表、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表等材料上传至复工报备系统,由所在镇街对报备材料进行核实,并出具报备意见。

9.增城区

根据增城区发布的《关于做好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的工作方案》规定,增城区实行复工复产网上备案制:

区内所有复工复产企业按照《增城区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工作指引》,登录“增康”微信小程序上传有关资料进行报备,即可复工复产(建筑行业企业自行向区住建局报备,无需在该程序中报备)。

02企业复工后所涉及的相关实务问题解答

1.员工于春节延长假期间提供劳动的,企业应如何处理?

人社部等《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明确,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结合《劳动法》第44条第2款之规定,企业应安排员工进行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的,则应按不低于正常时间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

2.因受疫情影响企业不能正常复工或职工不能按期到岗的,企业应如何处理?

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居家办公;对于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应及时与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企业工会可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停产停工的,企业应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支付停工停产工资,即: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可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稳岗补贴;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3.企业复工后,员工非因受疫情影响而拒绝返岗的,企业应如何处理?

在企业正式复工后,员工仍未返岗的,企业应首先与员工核实其未能返岗的具体原因,如员工非因受疫情影响而拒绝返岗的,则企业在留存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可按旷工处理,严重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企业复工后,员工申请居家办公的,企业是否必须同意?

目前,并未有相关文件对企业必须安排员工在家工作工作进行明确规定;如员工向企业申请居家办公的,企业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及员工的岗位性质等综合判断,如其工作性质并不具备居家办公条件的,则无需同意。

5.企业复工后,员工不幸感染上新冠肺炎,能否被认定工伤?

工伤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情形;企业复工后,员工不幸感染上新冠肺炎能否被认定工伤要看是否是因工作原因导致,应视以下不同情况而具体分析:

1)被单位指派到武汉或其他疫区出差而感染新冠肺炎的

在此情形下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2)在上下班途中,或居家办公时感染新冠肺炎的

在此情形下一般很难被认定为工伤。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国家卫建委2020年第1号公告虽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但其并非为职业病。其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仅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的并不属于该款规定的情形。

但如在此情形下突发死亡或在首次就诊起48小时内死亡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的规定,也是存有被认定为工伤的空间。

6.员工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或为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或被采取隔离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期间,其工资应如何怎么支付?

此种情形下,企业应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同时,人社部等《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规定,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可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作者:杨倩  周宜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