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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II加盟指日可待

发布时间:2002-12-05 浏览数:882

   QFII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中国证监会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申请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申请表》。   (记者 李巧宁)随着12月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申请等相关工作的开始,中国证监会日前制定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申请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申请表》并在证监会网站上正式发布。业内人士指出,这表明引入QFII的工作已进入了实际操作阶段,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将指日可待。   《托管人申请表》内容包括:托管人名称、在境内持续经营时间(外资银行)、上一会计年度实收资本、境内注册地址、境内金融业务许可证号、境内经核准的业务范围、是否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最近三年内有无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记录等。在填写以上相关内容的同时,托管申请人还需随表提交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有关托管业务的管理制度、拥有高效快速的信息技术系统的证明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管局要求的其它文件。   《境内证券投资申请表》中需填写的内容有:托管人名称,申请额度(美元),机构类别(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和其它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始经营金融业务的时间地点和业务类型,上一会计年度实收资本,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名称,近三年内是否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处罚,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从业资格要求的情况,以及其主要股东名称、注册地、股权比例等。此外,证券投资申请人还要随表提交相关的附件材料,包括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合格投资者的材料审查表、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金来源说明书、批准时间内不撤资承诺函及证监会和外管局要求的其它文件。   QFII证券交易实施细则发布   (记者 刘兴祥 华强)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深沪证交所制定了QFII证券交易实施细则,并于昨日发布实施。   该实施细则共分四章十六条,重点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运作管理作出详细规定。深沪证交所依法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活动实行实时监控。   实施细则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且只能委托一家具有深沪证交所会员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办理相关证券交易业务。托管人则须负责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有关情况在五日之内报深沪证交所备案,包括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   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每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不得高于该公司总股本的10%,所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不得高于该公司总股本的20%。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达到该公司总股本的16%及其后每增加2%时,深沪证交所将于该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已持有总数及其所占比例。如果单个合格投资者持有比例超限,深沪证交所将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发出通知,合格投资者自接到减持通知之日起的五个交易日内予以平仓,以满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如果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比例超限,深沪证交所将按照后买先卖的原则确定平仓顺序,并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发出通知,合格投资者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的五个交易日内作出相应处理,以满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   实施细则还指出,因技术原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暂不能参与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券的交易。    QFII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出台   (记者 李巧宁)继国家外管局发布有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即QFII)外汇管理细则后,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日前颁行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详见A7版)。业内人士指出,这一系列有关QFII的细则出台,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中国境内证券市场进行投资提供了更为明确、详尽的操作规则和管理要求,从而大大加快了其入市的步伐。   根据该实施细则,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在选定为其进行证券交易的境内证券公司后,委托托管人为其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托管人应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直接向该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提出申请。   该细则规定,托管人作为结算公司的结算参与人,直接与结算公司办理其所托管合格投资者的结算业务,承担相应的交收责任。托管人应当在结算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托管人所托管合格投资者的资金结算业务。   依照实施细则,托管人应在结算公司的结算银行中选择一家,开立一个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在获得证监会和外管局的备案回执后,作为在结算公司预留的指定收款账户。托管人只能通过该账户向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资金和接收其从结算备付金账户汇划的资金。   关于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托管人作为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托管人如出现资金交收透支,结算公司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T+1日交收时,暂扣托管人指定的、相当于透支金额价值120%的证券,以及提请证券交易所限制或暂停透支托管人所托管合格投资者的证券买入,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证监会等。如果托管人所托管合格投资者发生证券卖空,结算公司在T+1日交收时暂扣其卖空价款。   实施细则强调,结算公司有权对结算风险较大的托管人进行特别监控,必要时可采取提高结算保证金缴纳额、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缴存比例与时间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