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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遭律师事务所指斥"越权"

发布时间:2006-03-21 浏览数:1,541

    
 
  

  (周智颖 周荣)“由于司法行政部门超越职权干预律师事务所的自主经营,结果造成两律师事务所两败俱伤,合并好事变成了坏事,这就是权力本位的危害。”今天上午,在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就湖南正选律师事务所和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合并纠纷一案举行的听证会上,九方律师事务所以此言直指在庭旁听的益阳市司法局代表后,该局律公科负责人愤然离庭而去。

    律师自称“忍无可忍”


  司法局作为律师事务所的主管部门,在法庭上被律师事务所公开指斥,极为罕见。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主任蔡瑛告诉记者,他们这是忍无可忍了。


  2004年11月,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与益阳市另一所律师事务所----湖南正选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并协议书》,由“九方所”吸收合并“正选所”,这是益阳市首宗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合并。但两所的合并,相继在益阳市资阳区司法局和益阳市司法局受阻,不予其办理相关手续。由此,两所至今未能合并成功。 

 

    司法局不认可法院判决


  “九方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属自主经营权范围,只需报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即可,不需经过司法行政部门的审批;益阳司法行政部门对他们这一合并的态度,属越权干预。


  2005年1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九方所”与“正选所”《合并协议书》合法有效。因司法局拒不认可等原因,判决生效后,两所又进入了申诉程序。


  对于今天“因言生忿”离庭一事,资阳区司法局负责人告诉记者,司法行政部门是在履行职责,不便发表过多看法,听从法院裁决。


  “九方所”主任蔡瑛则表示,自己这样做,不仅是为了事务所的利益,也是为了当地律师行业能健康、良性地发展。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住所、章程、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决策机构的职责如下:(四)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湘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