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严禁非农业建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3-09-12 浏览数:1,264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要求,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出《关于严禁非农业建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通知》。《通知》结合基本农田保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就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坚决遏制各类非农业建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现象,作出了具体规定。 《通知》要求各地,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实施土地保护基本国策、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从真正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要按照法律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农田目标责任制、用途管制、建设占用审批和补划、监督检查等各项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制度,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 《通知》强调,严禁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包括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的数量与布局,规避报批占用基本农田;降低基本农田保护的质量要求,把城镇周边和交通沿线大面积的基本农田调整到其他地区等。严禁突破规划,降低基本农田保护率,擅自减少本地区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增加建设用地总规模。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的一级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进行严格控制。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条件而要求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申请一律不予受理。同时,各地要加强对农业园区用地的管理,严禁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的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不得以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搞现代农业或设施农业为名,在基本农田内建设永久性建筑或进行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活动。 《通知》重申,严格执行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制度,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非农业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基本农田并符合法律规定,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建设用地审查过程中,对涉及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把关,重点审查项目性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土地的实际用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是否可行等内容。对超出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的各类非农业建设,不予受理用地申请或报批。建设用地审查中发现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过规划调整的,要对规划调整的程序、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性质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对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规划调整占用基本农田的各类非农业建设不得报批用地。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强化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措施,加大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力度,包括进一步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公示制度、抓紧建立基本农田统计核查制度、坚持开展土地巡回检查制度等。要通过开展应用卫星遥感技术试点,准确掌握基本农田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占用基本农田违法行为。每年要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要报告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年底前要写出专题报告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将对各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进行抽查,并对抽查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