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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 中纪委驻司法部纪检组组长岳宣义

发布时间:2003-01-07 浏览数:1,967

    十六大报告提出了司法体制改革这个重大问题,并将其纳入政治体制改革的范畴,从政治文明建设的高度予以强调。同时特别指出要“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这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施依法治国,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惩治司法领域的腐败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要求   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是坚持与时俱进精神的具体体现。回顾这些年来全党反腐败斗争的实践,联系司法行政系统的监狱、劳教和法律服务等方面发生的问题,我们深深感到,放松监督,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现象便孳生、蔓延,严重侵蚀民主与法制的大厦,进而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阻挡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车轮。因此,“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是踏上了时代的节拍,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完全符合司法工作的实际,完全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心声,完全体现了党中央的坚定决心。   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是坚持党的先进性的具体体现。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当前,在司法领域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执法犯法以及权钱交易、权刑交易、以权谋私等消极腐败现象,不仅严重地影响了司法机关直至党和政府的形象,动摇了人们对法治的信念,而且严重地破坏了党的先进性。因此,只有“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才能使党永葆青春活力,当好“三个代表”。   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是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司法工作是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惩恶扬善的权威力量。清正廉洁、秉公执法,才能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真正落实执政为民的要求。人民群众之所以对查处陈希同、成克杰、胡长清、李嘉廷、慕绥新等一批位高权重的腐败分子拍手称快,对十六大报告中关于“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彻底查处、严惩不贷”的鲜明态度欢欣鼓舞,根本的原因是通过反腐败割掉了党的肌体上的毒瘤,增强了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体现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代表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惩治司法领域腐败必须切实加强监督   近年来,司法行政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同整个司法行政工作同步发展。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三项工作”继续整体向前推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大治本力度,源头治腐工作深入开展。总之,这些年来,经过上下的共同努力,司法行政系统的腐败现象逐渐减少,党风、政风明显好转,基本实现了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目标。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司法行政系统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仍然严峻。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滥用权力,以权谋私;钱刑交易,徇私枉法;见利忘义,贪污受贿;执法犯法,失职渎职;重利轻义,违规办案。   分析上述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在政治思想方面,有的单位放松思想政治教育,致使少数人没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理想信念动摇,思想道德滑坡;有的人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作怪,认为“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不捞白不捞”,“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二、在体制机制方面,监狱、劳教单位长期实行监企合一、所企合一,一些单位偏离了教育改造人的宗旨,以经济利益主导执法活动,带来了许多消极影响。在法律服务行业,组织体制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律师事务所有的是合伙所、合作所,有的是国资所;公证人员有的是行政编制,有的是事业编制,管理和监督的难度很大。三、在法律和制度方面,存在着法律和制度不够健全、不够完善、不够落实。比如,有《监狱法》、《律师法》等法律,但有的条文比较原则,在实际工作中许多问题难以操作。   十六大报告在谈到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时,把“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专门作为一个问题加以强调,指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与时俱进精神在监督问题上的运用。我们要紧密联系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深入学习,深刻领会,认真贯彻落实。   三、改革完善监督方法是从源头惩治司法腐败的重要举措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强化监督,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花气力、见成效。   进一步创新监督体制机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精神,针对目前对律师、公证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监督乏力的状况,组织专门力量,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健全和完善法律服务行业行风监督办法。要健全内部审计,防止财权滥用。   进一步建立健全和落实规章制度。首先,要根据十六大精神,对《司法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各级党组(党委)都要把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一个重要的政治意识在头脑里扎根,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执行,作为一种重要的政治责任履行。其次,要逐步扩大选任制。扩大党内民主是十六大提出的明确要求。要认真贯彻执行新《党章》的规定,基层党组织要按时换届选举。第三,要进一步落实干部交流轮岗制度。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使干部交流轮岗真正成为制度。第四,要进一步完善和严格财务管理制度。要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保证把有限的经费用到必需的地方。每个单位都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用制度堵塞漏洞。要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公之于众。对于严重违反甚至破坏财务制度,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严肃查处。第五,要全面推行政务、狱(所)务公开。监狱、劳教单位要重点抓好罪犯和劳教人员的减刑(期)、假释、保(所)外就医、监(所)外执行条件、程序、结果的公开;经营决策和财务、物资管理的公开;建设项目、生产资料、医药用品、办公用品以及生活物资等要实行公开招标、政府采购。律师、公证管理机构重点抓好机构设立、资格审批、年检注册等方面的公开。总之,通过进一步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做到“三个防止”:规范权力行使,防止“权”上出问题;强化资金监管,防止“钱”上出问题;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防止“人”上出问题。   进一步突出监督重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是监督的重点。“一把手”在一个单位处于核心地位,位高权重,是“上梁”。“一把手”的素质如何,对单位的建设至关重要。所以,对“一把手”的监督需要很好的探索研究。执纪执法的关键部门和人员,掌管人财物的关键岗位和人员,国家司法考试主管部门和关键岗位的人员,等等,也是监督的重点。总之,要积极适应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推进监督工作不断向重点领域(如监狱、劳教等)深入,向监督难度比较大的领域(如法律服务等)深入,向群众关注的领域(如人财物管理等)深入,向新的业务领域(司法考试等)深入。   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司法行政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重点查处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犯法、徇私枉法、钱刑交易,法律服务人员办假案、做假证等违法违纪案件。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正在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从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来讲,要抓住有利时机,继续向前推进:监狱体制改革要抓紧实现“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目标;劳教体制改革要以完善劳教工作的法律制度为突破口,办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教养;律师体制改革要建立中国特色的律师制度,进一步发展完善律师结构,建立和完善“两结合”的管理体制;公证体制改革要逐步将符合改制条件的行政体制公证处改为事业体制,建立和完善“两结合”的管理体制;司法考试制度要进一步巩固、发展、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要认真落实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确立的组织形式、工作领域、人员素质等方面的改革措施。总之,整个司法体制的改革,包括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为贯彻落实十六大提出的“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进一步明确了方向和重点,开辟了广阔的前景和道路。面对呼之欲出的改革大潮,我们一定要当弄潮儿,积极投身其中,在参与中加强监督,在监督中积极服务,要为改革推波助澜,谱写出新的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