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新闻播报 > 时事新闻

律师不能输给自己

发布时间:2005-06-17 浏览数:1,071

   

王川

   “蓝极速”这个美丽的名字,在人们的记忆中,是一场火灾的代名词。
  2002年6月16日凌晨,北京市海淀区一家名为“蓝极速”的网吧突然燃起大火,25个年轻的生

命被烈火吞噬,13人受伤。火灾第二天,网吧老板郑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两天后,4位纵火少年被抓获,有关诉讼程序正式启动

  在此,我要重复一句老话:作为律师,要善于帮助当事人。身处弱势地位,当事人常常会考虑放弃或怠于行使法定权利,律师应该审时度势,帮助当事人正确、有效地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哀兵必败,以应付程序为己任的律师难免会成为花瓶


  律师不可未战先衰

  网吧老板郑某的亲属请我做郑某的律师。面对几十位悲愤的受害人家属、强大的社会舆论,郑某会不会被“从重、从快”?这是郑某亲属对我表示出的最大忧虑。“从已经公开的案情判断,郑某对放火案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可能,如果郑某在经营网吧中还有其他违法行为,相信也会被彻底追查。”我把初步的分析告诉了他们。
  既然案件已经“上榜”,律师还能有几成作用?有人劝我应付一下程序,对当事人有个交代就行了,而这不是本人的风格。执业经验告诉我:越是大案要案,越是被舆论包围的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就越脆弱,这种心态不利于他正常行使自身的辩护权。作为律师,如果也未战先衰,就难以发现问题,结果留下永久的遗憾。
  放火案被宣判之后,对郑某的刑事诉讼进程明显加快。很快,我在看守所见到了郑某———一位内向的、三十几岁的工程师。在了解基本事实和被告人的想法后,我为他提供了较为详尽的法律咨询,在交谈中,我注意对他进行心理调整,要求他以积极的心态应对诉讼。随后我为他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与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交换意见。

  深入现场调查取证

  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出来了,果然对网吧大火只字未提,郑某与其女友被列为犯罪嫌疑人,拟起诉罪名为“非法经营”:未获得《网吧经营许可证》长期非法营业;多次受到工商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并有较大的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对于郑某的自首情节亦给予认定。我很快会见了郑某,并见到其亲属,有了这个结果,大家感觉踏实了一些。
  经过补充侦查,案件再次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我着手调查取证,先后多方查找被网吧聘用的工作人员,其中除一人遇难,其他人都已离开北京,没有留下任何线索。对网吧的产权与租赁情况,我也作了调查。为进一步了解网吧的经营情况,我两次来到火灾现场察看,并试图寻找周围的知情者。
  那是一座不大的两层简易楼房,熏黑的网吧门窗已被贴上封条,从楼外防火梯上到楼顶,只见几只残留的鞋子散落在楼顶,从天窗望下去,灰烬中散落着一些残缺的桌椅和电脑。
  通过查访得知,与网吧同时经营的商铺已经搬走。很快我受到邻居的盘问,在他们警惕的眼神中,我离开现场。不久,听说火灾现场中散落的几十台电脑主机在夜间被盗走,警方很快破案,人赃俱获。

  努力敬业赢得尊重

  2003年3月,我收到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在对全部卷宗进行仔细分析并核实部分证据后,前去会见被告人,作开庭准备。开庭前,我又与郑某亲属和另一位被告人的律师交换意见。从起诉卷宗来看,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机关的确投入了相当大的精力,但我还是在证据上和法律适用方面严格审查,发现问题,设计出辩护切入点。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就被告人主体身份问题,有关证人、书证的证明力和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多轮辩论。本案的公诉人和预审员,都是单位的业务骨干,在工作交往中,他们坦率、务实的态度给我留下很深的印象。办案人员事后对当事人说:“你的律师很敬业!”这让我感动,也有些意外。
  案件审理后期,“非典”疫情愈演愈烈,我出入法院、看守所都要接受严格的体温检查,很多案件被延期审理,本以为此案就此中止,没想到法院很快通知再次开庭。2003年4月28日,我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外已看不到平时人头攒动的景象,经过体温检查,走进审判大楼,几十个法庭门窗大开,清冷的走廊内“消毒”的字条随处可见,没有旁听者和记者前来,这个备受瞩目的案件,在“非典”的阴影下已不再是焦点。两位被告人戴着口罩和手套被带进法庭,当法院的摄象机对准他们时,才被要求摘下口罩。法官宣布罪名成立,判处被告“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当天,各媒体报道了这一消息。
  第二天,当我来到看守所时,有人对我说:“判得不重,烧死20多人呢!”会见时,被告人明确表示不上诉,并对我表示感谢。我清楚地记得,在秦城的小院拐角处,他微笑着回头对我说:“谢谢您,要是没有您的努力,也许不会是这个结果。”
  一年后,部分火灾受害人的家属又对郑某提起民事诉讼,并被判决获得赔偿。至此,有关这起火灾的两起刑事诉讼、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起民事损害赔偿之诉和一起国家赔偿之诉(未受理)全部终结。

  回眸此案感慨良多

  郑某的非法经营案并不复杂,不是一件有争议、有“嚼头”的案件,但从背景和影响看,又是一起大案要案,牵涉到较多的利益主体。作为辩护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从证据、法律和程序等技术角度考虑问题,还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层面的关系:案件背景与指控事实的联系,本案与其他相关案件在诉讼进程上的相互影响,律师和办案机关的对抗与交流,与被告人及其亲属的沟通,同其他被告人和律师的沟通与配合,媒体、社会舆论与辩护人观点的互动等等。律师办案犹如种树,既要照顾好每一棵树木,又要看到整个森林。
  在此,我要重复一句老话:作为律师,要善于帮助当事人。身处弱势地位,当事人常常会考虑放弃或怠于行使法定权利,律师应该审时度势,帮助当事人正确、有效地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哀兵必败,以应付程序为己任的律师难免会成为花瓶。作为一名辩护律师,更要有解决疑难问题的勇气。律师不能输给自己,即使败诉,也要赢得当事人和对手的尊敬。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