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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战疫|疫控复工期间税收优惠最新规定及其在律师 行业的落实建议(广东篇—上篇)

发布时间:2020-03-23 浏览数:1,815

          随着新冠肺炎(COVID-19)在境内外范围内的爆发,广东众多企业同样面临无法及早复工复业的困境,尤其是餐饮、酒店、旅游、电影、零售、法律服务等服务行业受到严重冲击。此次疫情防控(下称疫控)关乎国民生活及各行各业,为了做好疫控工作,减轻企业等经济组织[1]及个人因疫控造成的税收负担,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称国家税总)和地方税务机关陆续出台了多项与疫控相关的税务优惠政策,推出一系列组合拳为相关企业等经济组织和个人纾难解困,其中受疫控影响较大的行业也有了更多的政策优惠。

         然而在新政出台后,由于政策出台频率较高以及信息不对称的原因,部分企业等经济组织和个人很容易忽视和未充分利用本次税收优惠政策。此外,疫控及复工复业(下称疫控复工)期间的实体税收优惠问题,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立法机关方有保留权利,况且税收征管具有属地性,为此,我们讨论的问题除了已发布的法定及授权的部分或全额减免征、退税外,余下的则是纳税申报缓期等征管事宜。就此,我们对国家层面、广东省范围内针对本次疫控复工期间出台的相关税务优惠政策、税收征管便利措施予以梳理并提示,并以广东律师行业中的主要最新情况为例,帮助受本次疫控影响的律师事务所(下称律所”)及律师以合规为前提,充分利用现行有效的税务优惠政策。

第一节:疫控复工期间国家及广东省税收优惠最新规定

(一) 国家税收优惠最新规定

疫控复工期间,党中央、国务院先后部署出台了三批支持疫控复工的税费优惠政策[2]。为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统筹推进疫控和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1、第一批优惠政策

截至202022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总在税收法定范围内,亦已相继发布了如下多项税收帮扶规定,该等规定作为第一批优惠政策主要聚焦疫控工作,既注重直接支持医疗救治工作,又注重支持相关保障物资的生产和运输,还注重调动各方面力量积极资助和支持疫控。

1)实体部分

在以往2019年及未来2020年的应纳税期内,如确有涉及本次疫控复工税收实体法优惠情况的,可适用税收优惠帮扶规定。其中:

1.1)个人所得税(下称“个税”)

 鼓励公益捐赠方面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支持防护救治方面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1.2)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它解决的是涉及疫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分别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税费的税收优惠问题。

上述该批公告要解决的中心问题为:一是根据疫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二是全力支持疫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支持医疗机构开展疫情防治工作、支持一线抗疫医护人员。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精神,税务方面将推出更大力度的优惠政策,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该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就此发布了上述财政部 国家税总2020年第8号至10号等公告,其目的是保障疫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有关规定涉及的主要税种和涉税事项,可归为五类,即:1.企业所得税;2.个税;3.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税费;4.进口物资及5.纳税申报。

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且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也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免征相关间接税、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等。

2)程序部分

对包括个税在内的相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国家税总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以上公告为的是落实支持以上第1点各联合公告中涉及的疫控税收优惠政策的实体部分,明确相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简便征管流程。2020210日发布国家税总2020年第4号公告,其在增值税、消费税方面规定了如下事宜,即:如何办理留抵退税;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免征增值税行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免征增值税行为、免征消费税行为如何申报;在上述第4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如何处理。而在疫控期间的出口退(免)税方面,亦规定了如下情形,即:纳税人应该如何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未实施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纳税人应该如何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纳税人采用“非接触式”方式 [3]的同时,本应报送的相关纸质资料应当如何处理等。最后,在企业所得税及个税税前列支方面,也具体规定了:享受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应当注意哪些事项;如何享受支持疫控有关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以及企业适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的政策时,所需注意问题。

3)纳税申报部分

除了已发布法定及授权的部分或全额免征、退税外,余下的则是纳税申报缓期等征管事宜。因此,为进一步支持疫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统筹办理纳税申报事项,国家税总于2020217日签发《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这是继国家税总于2020217日以来决定再次延长2020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4]

2、第三批优惠政策[5]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对个体工商户加大扶持,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纾困解难。会议指出,支持吸纳2亿多人就业的8000多万个体工商户纾困,有利于稳定亿万家庭生计。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疫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会议确定 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企业职工社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就此亦签发了《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总公告2020年第5号)[6]

以上所指公告作为总体公告的第三批,主要聚焦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的出租方给予税费优惠,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助其渡过难关。

2020年310日,国家税总发布新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税费优惠政策指引》[7],从四个方面对17项政策逐一进行解读,《指引》相较于20202月份制发的版本,一是增加了新政,新增了第二批出台的阶段性社保降费、医保降费政策,以及第三批出台的阶段性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等政策;二是细化了内容,比如在“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条目下增加了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税目注释;三是补充了清单,在“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条目下,补充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其目的是以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此前新出台的支持疫控复工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和动态更新。

以上各项税收优惠措施我们综合列表如附图,供对比参考。



(二) 广东税收优惠最新部分规定

1、最新部分相关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强化落实税务政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粤税发〔202016号)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ggds/202002/01/content_7cd3ef055cd642f48e91f4ce57935744.shtml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酒店行业企业和其他未能及时充分复工复产的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http://www.gd.gov.cn/gdywdt/gdyw/content/post_2886230.html

疫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定期定额”户,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及时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

3)《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全力落实支持疫情防控政策的措施》(穗税发〔202014

http://www.gd-n-tax.gov.cn/gdsw/gzsw_tggg/2020-02/11/content_5ccdf97c8bc54db1956984023dbd9a92.shtml

辅导纳税人及时享受小微企业有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优惠政策。严格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扩大优惠政策,对在职职工人数30()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定期定额户,根据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调减应纳税经营额。

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号)(下称“广州十五项政策”)

http://www.gz.gov.cn/gkmlpt/content/5/5657/post_5657069.html#12623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20221日牵头梳理的上述广州“十五”条措施《汇编》,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保障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良好运转和健康发展。缓缴减免所涉行业较广。覆盖范围是营业执照中主营项目符合,不与《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2020221日三家联合发布的《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社保方面)(含医保)相抵触的相关行业企业(用人单位)。具体措施包括:确保信贷余额和户数不下降、确保融资成本有所降低、综合运用金融支持工具、市属金融企业加大支持力度、缓缴社保费、实施援企稳岗政策、补办社保业务、降低房租成本、降低专业市场租金、发挥电商平台作用、减免企业税费、优化税费办理、加大财政支持、开展暖企行动、加强激励引导。

5)《广州市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若干措施》(穗府规〔20202号)(下称“广州48条措施”)

http://www.gz.gov.cn/zwgk/fggw/szfwj/content/post_5687670.html

举措共分为帮助企业纾困减负、扩大需求稳定增长和发展产业优化环境三大类。在帮助企业纾困减负方面,针对疫情对企业造成的生产经营成本压力,广州将通过“七减、五缓、三免、两补、两返”等多个方面为企业纾困减负。

其中,“七减”具体为:协调广州地区银行机构压降成本费率,确保小微企业和个人经营性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阶段性由3%降至1%;允许受疫情影响企业申请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1%;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缴费系数;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下调50%

15101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出台的上述“广州48条措施”与广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局于221日出台的“广州十五项政策”等政策适用比较为例,它们互相衔接,又有所区增项区别。

6)《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http://www.sz.gov.cn/szzt2010/yqfk2020/szzxd/content/post_6724762.html

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7)《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莞企共克时艰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措施》(东府〔202012号)

http://www.dg.gov.cn/ztzllm/yqfk/zczy/szbmzc/content/post_3008905.html

对因受疫情影响遭遇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8)《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政策意见的通知》

https://sqzc.gd.gov.cn/sqzc/m/cms/policy/policyinfo/5e3f7b820cf21f93190aa7af

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2020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列入名单制管理的疫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承租市、区两级国有(含国有控股)资产类经营物业的中小微企业,免收两个月的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9)《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珠府〔202011号)

http://www.zhuhai.gov.cn/zw/fggw/qtwj/content/post_2466949.html

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中小微企业和大型企业划分

如无具体特殊及合规的地方政策,中小微企业和大型企业的划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8]将应考虑适用。依据上述通知要求,有关统计上的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即为如下:

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例】某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11000万元,人数290人,对比上述标准,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且营业收入≥10000万元为大型企业,该企业只满足营业收入≥10000万元,人数不到300人,所以为中型企业。

【例】某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收入490万元,人数120人,对比上述标准,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0人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为微型企业,该物业企业人数120人超过100人,但是营业收入490万元<500万元,则为微型企业。

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a)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b)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c)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例】明细账有应收账款也有预收账款甲公司,出报表是需要相互抵消,否则资产总额会“高”。

根据上述规定,这次社保三费实行减免,是不是中小微企业和大型企业的划分并非按照税务局口径来区分,有关企业类型(或者说用人单位)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各省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上述《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或用人单位)对象,因此,笔者建议充分发挥在授权范围内,用好中小微企业、特殊行业等规范性文件规定适用优惠孰优的原则,加强地方各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更为切实。具体理由稍后分析。

3、广东省主要城市与京沪当前最新规定比较

政策对象方面,北京和广州扶持企业政策中明确提及服务的企业为中小微企业;上海和深圳扶持企业政策并不单独针对中小微企业,受众范围更广。此外,四个城市扶持政策的对象均已包括了个体工商户。

政策有效期方面,北京、广州和深圳的政策有效期多可延至2020年底,上海市政策的有效期至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从专家对疫情结束时间的预测来看,上海市政策有效期预计在2020年第三季度结束;北京、广州和深圳的政策有效期更长。

政策减负程度方面,根据各市在发布会及公开报道中的数据显示,上海相关政策可为企业减少300亿元成本,广州市的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布局程度明显,然在广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局及15101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分别于2020221日及2020226日最新发布的”广州十五项政策”及十个方面的”广州48条措施”中,预计也将为企业减负达1000亿元(其中650亿是对企业直接减负,186亿通过缓缴为企业减负) ,深圳通过减免、补贴、缓缴等各种方式为企业直接减负超600亿元。各地市财政局官方数据显示,2019年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分别为5817.1亿元、7165.1亿元、1697.2亿元及3773.2亿元;上海、广州和深圳为企业减负金额分别占2019年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4.2%2.9%15.9%。从此项公开数据看,广州、深圳的政策减负扶持力度很大。

税费减免缓方面,上海税费减免对象最全面,深圳税费减免最直接。从四个城市税费减免的对象看,上海更为全面,出台了延期申报纳税、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以及免除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的措施,政策辐射到相关企业、个体工商户及相关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深圳对发生重大损失的困难企业减免政策最为直接,直接免征其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释

[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目前,税务机关对如律师事务所等其他服务机构的《税务登记证》的“注册登记类型”栏,也像社保部门一样,有“私营合伙企业”、“个人合伙”、“内资个体”、“内资合伙”、“其他企业”等等。

本文的有关论述多不涉及机关事业单位的税务问题,而企业亦包括多种法人形式(如有限公司、合伙等,其中有限公司又包含国有、外资、私营等)。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对个体工商户加大扶持,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纾困解难。会议指出,支持吸纳2亿多人就业的8000多万个体工商户纾困,有利于稳定亿万家庭生计。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会议确定 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故除非本文特别说明,否则为方便论述,“企业”与“经济组织”暂定为多语一意,不做区分。

[2]第二批政策主要聚焦减轻企业社保费负担,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下称“社保”)单位缴费,减征基本医疗保险费,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其复工复产信心。鉴于2018年国务院关于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等有关最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要求,自201911日起,全国有18个省份和3个计划单列市(其中包括广东省)的企业社保费、医保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因此,本次疫控复工税费均集中分类发布。考虑社保、公积金问题我们已有另文专题讨论,故不在此重复提及。

[3]即:网上办事大厅、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城市服务等“非接触式”网上业务办理渠道。

[4]2020年130日国家税总发布《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其中规定: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5]第二批政策主要聚焦减轻企业社保费负担,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征基本医疗保险费,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其复工复产信心。鉴于2018年国务院关于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等有关最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要求,自201911日起,全国有18个省份和3个计划单列市(其中包括广东省)的企业社保费、医保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因此,本次疫情防控复工税费均集中分类发布。考虑社保、公积金问题我们已有另文专题讨论,故不在此重复提及。

[6]《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总公告2020年第5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5335/content.html?from=timeline.

[7]《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https://mp.weixin.qq.com/s/z3f8UIpZAI2dKz5dPQlLSw.

[8]《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官方地址:

http://www.gov.cn/zwgk/2011-07/04/content_1898747.htm.

| 全朝晖 吴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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