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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2018年1月)

业务资讯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实施的浅析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公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182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1、完善年应税销售额的定义,包括完善了年应税销售额属期范围、明确了全面推开营改增后,计算年应税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2、明确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范围是:“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3、明确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

4、明确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办理有关手续的时限及相关管理要求。

5、明确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可由纳税人自行选择。

相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办法》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变化:

1)取消行政审批,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

2)简化办事程序,办理登记所需的资料由原来的六项减少为两项,纳税人只需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填写登记表格,就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取消税务机关实地核实环节,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

3)适应税制改革,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深入推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已全部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试点纳税人与原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额标准、可不登记范围等方面存在政策差异,因此《办法》中涉及到政策差异的条款内容未列举明细规定,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按照政策规定”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