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时俱进推进执行工作改革———访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
发布时间:2002-11-28 浏览数:2,041
就像一缕改革的春风,指明了司法机关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前进方向。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今天,记者就当前人民法院进一步推进执行工作改革的相关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 记者:“传统的执行体制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改革是执行工作根本的出路。”那么直接关系到改革重大走向的问题包括哪些内容? 沈德咏:两年多来的执行工作改革实践证明,执行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们要进一步认识到,执行管理体制的改革是整个执行工作改革的核心。执行管理体制改革的目的在于理顺上下级法院及执行机构之间关于人、财、物和案件管理方面的关系,建立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本辖区执行工作的新型管理体制。上级人民法院对执行中的裁判权具有监督职能,对执行中的实施权具有领导职能。统一管理的实质就是统一领导,今后应明确提出“执行工作建立统一领导的管理体制”。第二,执行局这种机构设置更加符合执行权的本质属性,更加适应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需要,是新型执行管理体制下执行机构的最佳组织形式。执行工作改革的实践已经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最有说服力的回答。目前,全国绝大部分高级法院和相当多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成立了执行局,执行局作为新的执行机构设置模式已是大势所趋。第三,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改革对执行权的运行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改革的关键是根据分权制衡的原则,将执行权进行分解,分权行使。目前,我们倾向于将执行权分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即实行“两权分立”的执行权运行机制。第四,在改革过程中,要及时更新观念,树立新的执行理念。一是要树立执行程序公正的理念,摒弃将债权实现的程度作为评价执行工作好坏的惟一标准。二是要以当事人主义重塑执行程序,减少和淡化执行程序中法院的超职权主义色彩,提升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主体的意思自治地位。 记者: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改革要从实际出发,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循序渐进,注重制度建设和创新”。这一要求,对人民法院正在进行的执行工作改革具有哪些重大的指导意义? 沈德咏:执行工作改革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防止千篇一律和一刀切。当前,执行工作改革开始进入了一个“整体推进”的时期。我认为,坚持执行工作改革的“整体推进”,至少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执行工作改革不是执行中某一项制度或某一个程序的改革,而是一场全方位、多层面的改革。第二,执行工作改革不是某一地区或者个别法院的改革,而是全国整个法院系统的改革。第三,执行工作改革的“整体推进”,不是被动的、自发的前进,而是一种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的推进。两年来,我们已重点解决了多个问题,今年8至10月份,我们又重点抓执行队伍教育整顿,为进一步深化执行工作的各项改革铺平道路。 记者:在推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改革过程中,如何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 沈德咏:执行工作改革注重制度建设和创新这就是与时俱进。同其他一切改革一样,执行改革的成果归根到底要体现和落实到制度建设和创新上。执行改革的过程,就是不断进行制度创新的过程,就是通过制度创新不断解决新矛盾、新问题的过程。执行工作四个层面的改革都要坚持制度建设和创新。新型执行管理体制下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不是任意管理、随意协调,而是靠制度管理,靠制度协调。 目前,最高法院执行办正在加紧进行调查研究,拟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对《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进行全面的修订。可以预见,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执行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水平必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执行工作改革同样需要理论创新。两年来,执行工作改革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与我们注重理论创新是密不可分的。 前两年,我们提出执行工作四个层面的改革,这本身就是重要的理论创新。我们对执行权的重新认识和论述,也是一个理论上的突破和创新。执行权的基本属性是司法行政权。既然执行权本质上是一种司法行政权,上下级执行机构之间就不应该是监督和指导关系,而应该是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传统的管理体制就必须改革,就应该建立高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新型管理体制。与此相适应,执行机构、执行权的运行机制、执行的方式方法都需要进行改革。可见,正是基于对执行权的重新认识和定位,才为执行工作的一系列改革提供了理论准备和实践指导。(记者 徐来) (11月26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