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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履行《公约》职责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我国海洋管理步入法轨

发布时间:2002-12-02 浏览数:1,352

  11月27日讯(记者蔡岩红)今天,记者从外交部、国家海洋局联合主办的纪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署20周年研讨会上获悉,近年来,国家海洋局等涉海部门,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我国各项海洋法规的要求,开展了一系列重要的海洋管理工作,在维护我国海域使用秩序、维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方面作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   据国家海洋局国际合作司司长李海清介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签署,1999年11月14日正式生效。迄今已有137个国家和欧盟批准和加入了该公约,我国也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了公约。近年来,国家海洋局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有关法规的要求,在海洋规划、立法和管理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从1996年开始,国家海洋局配合全国人大有关部门着手开展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工作,2000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海洋环保法所覆盖的领域更全面、更具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为解决我国海域使用中长期存在的“三无”(无序、无偿、无度)现象,国家海洋局会同财政部于1993年出台了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海域使用管理法。该法建立了海域使用权审批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体现了国家对海域使用的布局和结构的宏观调控。目前,全国已建立了30个国家级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2.3万本,征收海域使用金达3.2亿元,海域使用逐步步入有序、有度、有偿的轨道,“三无”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   此外国家海洋局还参与拟定了领海及毗连区法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并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我国海洋基本法律,先后制订并颁布了《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等多部涉外海洋权益法规。这些法规的出台对于规范有关海上活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国家海洋局还对我国管辖海域实施了有效的监测,已经连续三年发布了“全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建立了7个赤潮监控区,成功发布赤潮灾害预报90余次;陆续建立了7个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对红树林、珊瑚礁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和濒危海洋物种实施了有效保护。通过共建,在沿海省区市和部分市、县普遍建立海洋监测预报台,对社会经济发展和防灾减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海监”依法开展了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涉外海洋科研调查等方面的巡航执法任务,查处了大量海上违法案件。   我国开展了19次南极考察,建立了“长城”和“中山”两个常年科学考察站,并进行了首次北极考察;组织了13航次的大洋和国际海底资源调查,获得在东太平洋中部7.5万平方公里多金属结核矿区的专属勘探权和优先开发权,有效地维护了我国在这些区域的应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