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台建设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
发布时间:2003-07-16 浏览数:814
记者日前从有关方面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即将实施。办法对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按照规定,建设行政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弄虚作假,出现重大失误导致案件错误处理的;因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违反程序、滥用职权及其他过错,导致行政行为被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认定违法的;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等合法权利,造成危害后果的;以威逼、威胁、恐吓、利诱等手段执法,侵害被管理者的合法权益的;拒绝或拖延履行执法职责,经告诫拒不改正造成危害的。 建设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按下列方式处理:执法过错轻微的,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因执法过错造成执法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