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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制定 国企总法律顾问将参与企业决策

发布时间:2004-05-18 浏览数:847

    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将直接参与企业决策,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总裁)负责,依法保证企业决策的合法性。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国资委日前制定并公布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企业总法律顾问和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以及监督检查和奖励处罚措施。在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监督管理机制方面,办法有新的突破,明确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重要制度。
  《办法》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大型企业应当设置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总法律顾问,不仅将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直接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其任命也将与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经理(总裁)助理同一序列,报国资委备案。

                           ————法制日报